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份增发的公告
1.本行于2017年4月13日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份增发方案(以下简称“股份增发方案”),但该股份增发方案尚待提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等监管部门核准。
2.本公告所述的相关事项可能根据中国银监会等监管部门的要求和/或股东大会的授权进行修改或调整。
本次股份增发方案简要如下:
1.股票类型和面值: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1.00元。
2.发行对象:本次股份发行对象为股权登记日登记于股东名册的符合监管要求的本行股东。视本行股东对本次股份增发的实际认购情况,如存在未被股东认购的新增发行股份,则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由本行股东或引入新投资者进行认购。
3.股份增发股权登记日:2017年3月24日。
4.募集资金规模和用途: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本次股份增发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本行的资本金,提高资本充足率,支持本行业务发展。
5.发行价格:本次股份增发定价基准日为2016年12月31日,本次的股份增发价格在不低于本行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每股净资产6.88元/股以及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备案价格的前提下,本次发行价格拟定为人民币7.01元/股,并由本行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备案价格相应调整及确定最终发行价格。
6.股份发行数量:在募集资金规模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的情况下,以增发底价6.88元/股计算,预计本次股份增发数量不超过4,360,000,000股,约占增发后本行总股本的22.1%。
7.股份增发实施安排:
(1)股东优先认购:本次股份增发由本行股东按其持股比例进行认购。
(2)股份余额处理:如在本行股东履行认购手续后仍有股份余额未被认购,则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由本行股东或引入新投资者进行认购。
(3)缴款安排:本行将根据本次股份增发的项目进展情况向经本行确认的已提出认购意愿的股东发出《缴款通知书》;股东应在《缴款通知书》规定的缴款期限内一次性向本行缴付认购款项。如果股东未按《缴款通知书》的规定按时支付认购款项,则视为该股东自动放弃认购股份的权利。
本次增资将按照下述程序进行:
1.向本行股东征询本次增资认购意向
(1)股东应当按照本行要求格式及内容填写《股份认购确认书》(具体文件格式及内容要求请向本行联系人索取),并在2017年5月15日18:00之前将《股份认购确认书》以传真或邮件的方式发回本行,并以电话方式向本行确认;同时,应在2017年5月19日18:00之前将签章后《股份认购确认书》原件寄送至本行。凡未按照前述要求提交《股份认购确认书》或在该日期后向本行提交《股份认购确认书》的,除非经本行确认,否则一律无效。以下为本行接收《股份认购确认书》的具体联系方式(除非经本行确认,如使用除以下联系方式外的其他形式提交至本行,一律视为无效):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广发大厦30楼3010室
传真:020-87311722
电话:020-38323067/1161/2433
联系人:郑小姐、张小姐、李小姐
(2)《股份认购确认书》所填写的股份认购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次最大发行规模(即人民币300亿元)乘以股东持有本行的股份占本行全部已发行股份的比例。
2.确认和/或调整股份发行数量及认购数量
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行董事会(或经董事会授权相关授权人士)有权基于监管机构意见和本次股份增发的实际情况,调整总发行数量、各股东具体认购数量等情况。具体而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如果各股东《股份认购确认书》所填写的股份数额之和(以下称“配股总数”)等于总发行股份数,则股东即有效认购本次发行的全部股份;
(2)如果配股总数低于总发行股份数,则本行股东对该等余额股份没有优先认购的权利,本行将有完全的裁量权确定认购本行本次增资股份余额的投资者(既可以是新投资人,也可以是本行股东);
(3)如果基于监管机构意见和本次股份增发的实际情况导致本次股份增发实际总发行股份数低于预期,则本行董事会(或经董事会授权相关授权人士)有权相应调整各股东具体认购数额,并无须取得股东事先同意。
3.监管部门批准本次股份增发
就本次股份增发,本行董事会已获得股东大会授权,负责确认本次股份增发引入投资者认购股份、签约和报批等事宜。但本行本次股份增发方案的最终确定和执行仍有待取得中国银监会等监管部门的批准。
4.发出缴款通知
本行将向有效认购的股东发出《缴款通知书》。如果股东未按《缴款通知书》的规定支付认购股份的款项,则视为股东自动放弃认购股份的权利。
如果基于本次股份增发的实际情况等原因导致本次股份增发实际总发行股份数低于预期并经本行董事会(或经董事会授权相关授权人士)最终相应调整各股东具体认购数额,从而致使股东缴款中有部分未获配售的,则本行将相应予以退还该等未获配售金额,并向股东返还该等未获配售金额自缴款日至返还日期间按照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5.办理验资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份增发的认购价款全部到账后,本行将委托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本行将依法办理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就本公告相关疑问,敬请联系以下联系人:
联系人:郑小姐、张小姐、李小姐
联系电话:020-38323067/1161/2433
传真:020-87311722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广发大厦30楼3010室
本公告之解释权归本行所有。
特此公告。
2017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