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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主题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更新数据日期:2018/03/24    信息来源: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一、 前言 (一)订立《博时主题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2004年7月1日中国证监会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 (一)订立《博时主题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2004年7月1日中国证监会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
  二、 释义 无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六、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2.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0.5%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的25%归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除此之外的赎回费的25%归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八)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1.暂停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无 (八)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1.暂停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3)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九)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1.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无 (九)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1.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十)巨额赎回的处理
  无
   (十)巨额赎回的处理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被延期赎回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七、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洪小源
  2.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张恩照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2.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十二、 基金的投资 (五)投资范围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股票资产占基金净值的比例范围为60%-95%。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的资产比例合计不低于5%。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国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适时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现金间的配置比例。 (五)投资范围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股票资产占基金净值的比例范围为60%-95%。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的资产比例合计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国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适时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现金间的配置比例。
   (九)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4)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范围为60%-95%;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的资产比例合计不低于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和第2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九)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4)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范围为60%-95%;
  (5)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的资产比例合计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5)、(7)、(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和第(2)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二十一、 基金的信息披露 (九)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
  无 (九)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无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26.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
  《博时主题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洪小源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张恩照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八、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估值
  6.暂停估值的情形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一)基金资产估值
  6.暂停估值的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九、投资组合比例监控 4.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范围为60%-95%;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的资产比例合计不低于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和第2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4.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范围为60%-95%;
  5.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的资产比例合计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5、7、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和第2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十、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2.投资人可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本基金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2.场外投资人可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场内投资者只能选择现金分红,本基金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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