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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盛安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数据日期:2019/09/11    信息来源: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6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3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8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2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68
  第十七部分 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及管理方法 ....................................................... 7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7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3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9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 111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11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8月5日证监许可【2019】 1462号文
  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
  的投资风险。投资者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
  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虽然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但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同于将资金作为
  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计提资产减值导
  致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甚至本金损失的风险。本基金主要采用买入并持有至到期
  的投资策略,因此存在一定损失投资收益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及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
  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
  汇添富盛安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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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到或者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汇添富盛安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汇添富盛安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汇添富盛安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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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添富盛安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汇添富盛安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添富盛安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汇添富盛安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汇添富盛安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汇添富盛安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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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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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汇添富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7、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封闭期:本基金以 39 个月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
  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 39 个月后的月度
  对日(指日历月,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
  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
  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 39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指日历月,如该日为非工作
  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依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
  汇添富盛安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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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9、 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月份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日历月份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
  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40、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
  结束后或下一个封闭期开始前进入开放期。 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
  日、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说明。在开放期间本
  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41、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指本基金投资的债券的到期日或回售日,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及债券回购的到期日。若基金合同约定的可投资的金融工具未来发生新
  的结构变化或出现新的品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该释义进行调整
  42、 《业务规则》: 指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汇添富盛安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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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在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如未来法律
  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前述流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
  整
  57、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如未来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对前述摆动定价机制的定义进行调整
  58、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9、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汇添富盛安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H68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0 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时间:2005 年 2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5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2,724,224 元
  联系人:李鹏
  联系电话:(021)2893288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5.412%
  上海菁聚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4.656%
  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9.966%
  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 19.966%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文先生,2015 年 4 月 16 日担任董事长。国籍:中国,1967 年出生,厦
  门大学会计学博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人民银
  行厦门市分行稽核处科长,中国人民银行杏林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杏林支局副
  行长、副局长,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银行监管一处、二处副处长,东方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稽核总部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林福杰先生,2018 年 3 月 21 日担任董事。国籍:中国,1971 年出生,上海
  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东航
  汇添富盛安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东航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东航集团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东航金控有
  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
  程峰先生,2016 年 11 月 20 日担任董事。国籍:中国,1971 年出生,上海
  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上海报业集团副总经理,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瑞力投资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团委副书记、书记,上海机械进
  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技术进口处副处长,上
  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科技发展与技术贸易处副处长、处长,上海国际集团有
  限公司办公室、信息中心主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管理总部总经理,上
  海国际集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金融服务有限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
  事长,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张晖先生, 2015 年 4 月 16 日担任董事,总经理。国籍:中国, 1971 年出生,
  上海财经大学数量经济学硕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汇添
  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研究主管和基金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曾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十届和第十一届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韦杰夫(Jeffrey R. Williams)先生,2007 年 3 月 2 日担任独立董事。国籍:
  美国,1953 年出生,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
  艾什民主治理与创新中心高级研究学者。现任美国中华医学基金会理事。历任美
  国花旗银行香港分行副总裁、深圳分行行长,美国运通银行台湾分行副总裁,台
  湾美国运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渣打银行台湾分行总裁,深圳发展银行行
  长,哈佛上海中心董事总经理。
  林志军先生, 2015 年 4 月 16 日担任独立董事。国籍:中国香港, 1955 年出
  生,厦门大学经济学博士,加拿大 Saskatchewan 大学工商管理理学硕士。现任
  澳门科技大学副校长兼商学院院长、教授、博导。历任福建省科学技术委员计划
  财务处会计,五大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Touche Ross International(现为德勤) 加拿大
  汇添富盛安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多伦多分所审计员,厦门大学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讲
  师、副教授,伊利诺大学(University of Illinois)国际会计教育与研究中心访问学者,
  美国斯坦福大学(Stanford University)经济系访问学者,加拿大 Lethbridge 大学管
  理学院会计学讲师、副教授 (tenured),香港大学商学院访问教授,香港浸会大
  学商学院会计与法律系教授,博导,系主任。
  杨燕青女士, 2011 年 12 月 19 日担任独立董事,国籍:中国, 1971 年出生,
  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第一财经日报》副总编辑,第一财经研究院院长,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邀高级研究员,上海政协委员,《第一财经日报》创始
  编委之一,第一财经频道高端对话节目《经济学人》等栏目创始人和主持人,《波
  士堂》等栏目资深评论员。 2002-2003 年期间受邀成为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访问学
  者。
  2、监事会成员
  任瑞良先生, 2004 年 10 月 20 日担任监事, 2015 年 6 月 30 日担任监事会主
  席。国籍:中国,1963 年出生,大学学历,会计师、非执业注册会计师职称。
  现任上海报业集团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历任文汇新民联合报业
  集团财务中心财务主管,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文新投资公司财务主管、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等。
  王如富先生,2015 年 9 月 8 日担任监事。国籍:中国,1973 年出生,硕士
  研究生,注册会计师。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董事会办公室主
  任。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计划统筹总部综合计划部专员、发展协调办公室专员,金
  信证券规划发展总部总经理助理、秘书处副主任(主持工作),东方证券研究所
  证券市场战略资深研究员、董事会办公室资深主管、主任助理、副主任。
  毛海东先生,2015 年 6 月 30 日担任监事,国籍:中国,1978 年出生,国际
  金融学硕士。现任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曾
  任职于东航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王静女士,2008 年 2 月 23 日担任职工监事,国籍:中国,1977 年出生,中
  加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互联网金融部总监。
  曾任职于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宣传部,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
  林旋女士,2008 年 2 月 23 日担任职工监事,国籍:中国,1977 年出生,华
  汇添富盛安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东政法学院法学硕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总监,
  汇添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曾任职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陈杰先生,2013 年 8 月 8 日担任职工监事,国籍:中国,1979 年出生,北
  京大学理学博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副总监。曾任职
  于罗兰贝格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能源事业部。
  3、高管人员
  李文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晖先生,2015 年 6 月 25 日担任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
  绍)
  雷继明先生,2012 年 3 月 7 日担任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71 年出生,
  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网上交易部副总经理,中国民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总监、总裁助理。2011 年 12 月加盟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娄焱女士,2013 年 1 月 7 日担任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71 年出生,金
  融经济学硕士。曾在赛格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富
  达基金北京与上海代表处工作,负责投资银行、证券投资研究,以及基金产品策
  划、机构理财等管理工作。2011 年 4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
  任公司副总经理。
  袁建军先生,2015 年 8 月 5 日担任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72 年出生,
  金融学硕士。历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二部副经理, 汇添富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专户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并于 2014 年至 2015
  年期间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六届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专职委员。
  2005 年 4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李骁先生,2017 年 3 月 3 日担任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69 出生,武汉
  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厦门建行计算机处副处长,厦门建行信用卡部副处长、处
  长,厦门建行信息技术部处长,建总行北京开发中心负责人,建总行信息技术管
  理部副总经理,建总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副总经理兼北京研发中心主任,建总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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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技术管理部资深专员(副总经理级)。2016 年 9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技术官。
  李鹏先生,2015 年 6 月 25 日担任督察长。国籍:中国,1978 年出生,上海
  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副处长,上海农商银行同业金
  融部副总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总监。2015 年 3 月加入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胡娜女士,国籍:中国,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 10 年证券从业经验。 2009
  年至 2012 年期间任职于华泰联合证券固定收益部,担任自营交易员职务;2012
  年 11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职务,自 2015
  年 1 月 29 日至 2016 年 10 月 18 日任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信
  用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5 月 14 日至 2016 年 10 月 18 日任银华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5 月 21 日至 2016
  年 10 月 18 日任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1 月
  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任投资经理。2017 年 4 月 25 日至 2017 年 7
  月 2 日任添富年年泰定开混合基金、汇添富鑫瑞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 2017
  年 7 月 3 日至今任添富年年泰定开混合基金、汇添富鑫瑞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8 年 2 月 13 日至今任添富民安增益定开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4 月
  16 日至今任添富鑫盛定开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7 月 6 日至今任汇添富纯
  债(LOF)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8 月 29 日至今任添富鑫永定开债基金的基
  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袁建军先生(副总经理)
  成员:韩贤旺先生(首席经济学家)、王栩(权益投资总监)、陆文磊(总经
  理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劳杰男(研究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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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
  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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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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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管理人将经营管理中的主要风险划分为投资风险、合规风险、营运风
  险和道德风险四大类,其中,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等。针对上述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1、风险管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遵循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1)营造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和内部控制环境,使风险意识贯穿到每位员
  工、各个岗位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2)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切实保证风险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使其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
  (3)确保风险管理制度的严肃性,保证风险管理制度在投资管理和经营活
  动过程中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
  (4)运用合理有效的风险指标和模型,实现风险事前配置和预警、事中实
  时监控、事后评估和反馈的全程嵌入式投资风险管理模式。
  (5)建立和推进员工职业守则教育和专业培训体系,确保员工具备良好的
  职业操守和充分的职责胜任能力。
  (6)建立风险事件学习机制,认真剖析各类风险事件,汲取经验和教训,
  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2、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董事会、经营管理层、风险管理部门、各职能部门四级
  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明确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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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添富风险管理组织结构图
  (1)董事会对公司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管理委
  员会与督察长。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和指导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
  对公司的整体风险水平、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督察长负责组织指
  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监督检查受托资产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情况。
  (2)经营管理层负责风险管理政策、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经营管
  理层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
  处置重大风险事件,促进风险管理文化的形成。
  (3)稽核监察部是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稽核监察部负责投资组合市场风
  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营运风险、道德风险等的管理。
  (4)各职能部门负责从经营管理的各业务环节上贯彻落实风险管理措施,
  执行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和风险报告等风险管理程序,并
  持续完善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
  3、风险管理内容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
  风险报告等内容。
  (1)风险识别是指对现实以及潜在的各种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风险
  性质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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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风险测量是指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并根据
  这两个因素的结合来衡量风险大小的程度。
  (3)风险控制是指采取相应的措施,监控和防止各种风险的发生,实现以
  合理的成本在最大限度内防范风险和减轻损失。
  (4)风险评价是指分析风险识别、风险测量和风险控制的执行情况和运行
  效果的过程。
  (5)风险报告是指将风险事件及处置、风险评价情况以一定程序进行报告
  的过程。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
  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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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完善的岗位责
  任制、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严格的授权控制、有效
  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合规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审
  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
  稽核控制等。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规范投资业务流程,分层次强化投资风险控制。公司根据投
  资管理业务不同阶段的性质和特点,制定了完善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
  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分别采取不同措施进行控制。
  针对投资研究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研究部制度》,对研究工作的业务流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研究与投资的交流
  渠道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于投资决策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汇添富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保证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要求,同时设立了汇添富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以及投
  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对于基金交易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实行集中交易与防火墙
  制度,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
  易流程将严格按照“审核—执行—反馈—复核—存档”的程序进行,防止不正当关
  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信息披露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完整地了解基
  金信息。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了《汇添富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
  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并将定期对信息披露进行检查和评价,保
  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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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先进的信息技术系统和完善的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基金管
  理人的信息技术系统由先进的计算机系统构成,通过了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
  标准的认证,并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技术岗位责任
  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对电子信息数据进行即时保存和
  备份,重要数据实行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确保了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
  行。在人员控制方面,对信息技术人员进行有关信息系统安全的统一培训和考核;
  信息技术人员之间定期轮换岗位。
  (4)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严格的会计系统控制措施,确保会计核算正常运转。基
  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通过事前防
  范、事中检查、事后监督的方式发现、堵截、杜绝基金会计核算中存在的各种风
  险。具体措施包括:采用了目前最先进的基金核算软件;基金会计严格执行复核
  制度;基金会计核算采用基金管理人与托管银行双人同步独立核算、相互核对的
  方式;每日制作基金会计核算估值系统电子数据的备份,同时打印保存书面的记
  账凭证、各类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并由专人保存原始记账凭证等。
  (5)内部稽核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基金管
  理人设立督察长,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召开的任何会议,调阅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
  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另外,在经营管理层设立稽核监察部门,配备充足合格的稽核监察人员,并
  制订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制度》,明确规定了稽核监察部
  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监督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
  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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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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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 年 8 月 22 日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吴玉婷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兴
  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6.71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582.87 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06.20 亿元。根据 2017 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 1000
  强”排名,兴业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名第 28 位,按总资产排名第 30 位,跻身全球
  银行 30 强。按照美国《财富》杂志“世界 500 强”最新榜单,兴业银行以 426.216
  亿美元总营收排名第 230 位。同时,过去一年在国内外权威机构组织的各项评比
  中,先后获得“亚洲卓越商业银行”“年度最佳股份制银行”“中国最受尊敬企业”
  等多项殊荣。
  (二)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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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管理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运行管理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
  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兴业银行已托
  管开放式基金 248 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 8964.38 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
  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
  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
  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
  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
  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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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
  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
  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
  馈和纠正;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
  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五)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
  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
  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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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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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H68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樱花路 868 号建工大唐国际广场 A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电话:(021)28932893
  传真:(021)50199035 或(021)50199036
  联系人:陈卓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918(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99fund.com
  邮箱:guitai@htffund.com
  2)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trade.99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
  二、登记机构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H68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樱花路 868 号建工大唐国际广场 A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电话:(021)28932888
  传真:(021)28932876
  联系人:韩从慧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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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邮政编码:100738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业务联系人:徐艳
  经办会计师:徐艳、许培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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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9】 1462
  号文件准予注册募集。
  一、基金的类型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
  作。
  本基金以 39 个月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
  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 39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指日历
  月,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第二个
  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
  之日所对应的 39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指日历月,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
  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的前一日,依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后或下一个封闭期开始前进入开放期。本基金的每个开放
  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期间届时由基金管理
  人公告说明。在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如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
  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发生基金暂停申购
  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
  延长。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
  1、募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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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直
  销机构、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 投资者还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
  网站(www.99fund.com)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网上交易开通流程、业务规则
  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具体销售城市(或网点)名单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
  及当地基金销售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3、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基金份额的认购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
  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费用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的认
  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30%
  M ≥500 万元 1000 元/笔
  基金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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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
  低基金认购费率。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认购
  基金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认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
  的利息为 3.00 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6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 10,000 /(1+0.60%)= 9,940.36 元
  认购费用 = 10,000 – 9,940.36=59.64 元
  认购份额 =(9,940.36+3.00)/ 1.00 =9,943.36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
  利息为 3.00 元,则可得到 9,943.36 份基金份额。
  4、基金份额的认购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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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限制,但本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除外。
  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认购的确认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应在 T+2 日到销售机构
  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并可在募集截止日后 4 个工作日内到销售机构打印交
  易确认书。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5)认购金额的限制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2)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在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
  系统(trade.99fund.com)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
  认购费)。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
  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5)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
  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
  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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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
  构的确认为准。
  6)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5、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五、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六、基金的暂停运作
  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本基金可以暂停基金的
  运作,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每个封闭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的投资策略
  等决定是否进入开放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进入下一开放期的,基金将在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将全部基金份额自
  动赎回。封闭期结束后,基金暂不开放申购、转换转入等相关业务。
  同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
  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精度。
  (2)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如果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基金开放期最后
  一日交易申请确认的申购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入确认金额,扣除赎回确认金额及转
  换转出确认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 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进入下一封闭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封闭期的,投资人未确认的申购申请对应的已缴纳申
  购款项将全部退回;对于当日日终留存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自动赎回,且不收取
  赎回费。
  同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
  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开放期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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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3)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
  基金部分资产尚未变现的,基金将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封闭期结束的下一个工
  作日,基金份额应全部自动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扣除相关费用后支付部分
  赎回款项,未变现资产对应赎回款延缓支付,待该部分资产变现后支付剩余赎回
  款。赎回价格按全部资产最终变现净额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就上述延缓支付部分
  赎回款项的原因和安排在封闭期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发布公告并提示最终赎
  回价格与封闭期到期日的净值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2、暂停运作期间,基金可暂停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信息。报告期内未开展任
  何投资运作的,基金可暂停披露定期报告,亦可暂停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运作或重启基金运作的,应当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3、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暂停运作期间的所有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暂停运作期间,基金不
  收取管理费、托管费。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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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基金暂停运作时,上述连续期间中断,本基金
  恢复运作后重新开始起算。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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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中载明。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含该日),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每个开放期为上
  一个封闭期结束后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期间,开放期的具
  体期间届时由基金管理人公告说明。
  如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
  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发生基金暂停申购
  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
  延长。
  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
  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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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
  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
  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接受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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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
  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
  (trade.99fund.com)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
  购费)。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
  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办
  理赎回时, 赎回最低份额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的,登记系统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不设上限限
  制,对单个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不设上限,
  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况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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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个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
  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
  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 具体规定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30%
  M ≥500 万元 1000 元/笔
  基金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
  财产。
  2、赎回费用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基金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
  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资产比例
  N<7 天 1.50% 100%
  7 天≤N<30 天 0.10% 100%
  N≥30 天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汇添富盛安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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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方法依照中
  国证监会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机构的相关规定制定,基金管理人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操作规则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在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并进行公告。
  6、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个人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60%,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 50,000 / (1+0.60%) = 49,701.79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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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申购费用 = 50,000 –49,701.79= 298.21 元
  申购份额 = 49,701.79 / 1.0520 = 47,245.05 份
  即: 该个人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60%,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则其可得到 47,245.05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以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39 个月,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2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 × 1.0520 = 10,520.00 元
  赎回费用 = 10520.00 × 0 = 0.00 元
  净赎回金额 = 10520.00 – 0.00= 10,52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39 个月,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2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
  为 10,520.00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本基金的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汇添富盛安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
  述第 7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投资人申购
  的基金份额数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
  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本基金的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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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已确认的赎回申请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在开放期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除基金管理人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情形外(具体延期办
  理赎回申请情形见下列第(3)项)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当日按比例办理
  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二十,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3)如果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
  基金份额占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3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
  汇添富盛安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
  一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时,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全额予以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全
  部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全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
  金总份额的 20%的前提下,仅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 30%比例的赎回申
  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全部进行确认; 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二十,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延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述比例约定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比例低于 30%。
  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但在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也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
  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3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
  回申请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直至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全部办理。若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仍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
  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30%时,基金管理人对赎回申请
  全部办理。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处理
  规则,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延缓支付或延期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汇添富盛安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
  据《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汇添富盛安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
  公告。
  汇添富盛安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管理风险的基础上,力求实现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债券(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含协议存款、定期存
  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本基金在封闭
  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
  制,但在开放期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的投资策略
  封闭期内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所投资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
  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所投资资产不晚于封闭期的到期日。
  投资含回售权的债券时,在投资该债券前,就确认行使回售权或持有到期的
  时间。债券到期日晚于封闭期到期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行使回售权,不得持有
  至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可以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在不违反《企
  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对尚未到期的固定收益品种进行处置。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不同类属的券种,由于受到不同的因素影响,在收益率变化及利差变化上表
  汇添富盛安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现出明显不同的差异。本基金将分析各券种的利差变化趋势,综合分析收益率水
  平、利息支付方式、市场偏好及流动性等因素,合理配置并动态调整不同类属债
  券的投资比例。
  2、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1)利率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全面研究和分析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和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变化趋势及结构, 结合对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的研判, 从而
  预测出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 在此基础上,结合期限利差与凸度综合分析,
  制定出具体的利率策略。
  具体而言,本基金将首先采用“自上而下”的研究方法,综合研究主要经济
  变量指标,分析宏观经济情况,建立经济前景的场景模拟,进而预测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同时,本基金还将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
  化趋势与结构,对影响资金面的因素进行详细分析与预判,建立资金面的场景模
  拟。
  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将结合历史与经验数据,区分当前利率债收益率曲线的
  期限利差、曲率与券间利差所面临的历史分位,判断收益率曲线参数变动的程度
  与概率,即对收益率曲线平移的方向,陡峭化的程度与凸度变动的趋势进行敏感
  性分析,以此为依据动态调整投资组合。如预期收益率曲线出现正向平移的概率
  较大时,即市场利率将上升,本基金将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损失;如出现负向平
  移的概率较大时,则提高组合久期;如收益率曲线过于陡峭时,则采用骑乘策略
  获取超额收益。本基金还将在对收益率曲线凸度判断的基础上,利用蝶形策略获
  取超额收益。
  (2)信用策略
  信用债券收益率是与其具有相同期限的无风险收益率加上反映信用风险收
  益的信用利差之和。基准收益率主要受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信用利差收益率主
  要受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以及该信用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的影响,因此本基金分
  别采用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和基于本身信用变化的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的策略
  本基金将以下两方面分析信用利差的变化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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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宏观经济环境对信用利差的影响:当宏观经济向好时,信用利差可能由于发
  债主体盈利能力改善而收窄;反之,信用利差可能扩大。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
  的变化情况,加大对信用利差收窄的债券的投资比例。
  市场供求关系对信用利差的影响:信用债券的发行利率、企业的融资需求等
  都将影响债券的供给,而政策的变化、其他类属资产的收益率等也将影响投资者
  对信用债券的需求,从而对信用利差产生影响。本基金将综合分析信用债券市场
  容量、市场形势预期、流动性等因素,在具有不同信用利差的品种间进行动态调
  整。
  2)基于本身信用变化的策略
  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持续跟踪研究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财务指标
  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作出及时反应。
  为了准确评估发债主体的信用风险,基金管理人设计了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
  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内部信用评级体系遵循从“行业风险”-“公司风险”(包
  括公司背景、公司行业地位、企业盈利模式、公司治理结构和信息披露状况、及
  企业财务状况)-“外部支持”(外部流动性支持能力、及债券担保增信)-“得
  到评分”的评级过程。其中,定量分析主要是指对企业财务数据的定量分析,主
  要包括四个方面:盈利能力分析、偿债能力分析、现金流获取能力分析、营运能
  力分析。定性分析包括所有非定量信息的分析和研究,它是对定量分析的重要补
  充,能够有效提高定量分析的准确性。
  本基金内部的信用评级体系定位为即期评级,侧重于评级的准确性,从而为
  信用产品的实时交易提供参考。本基金会对宏观、行业、公司自身信用状况的变
  化和趋势进行跟踪,发掘相对价值被低估的债券,以便及时有效地抓住信用债券
  本身信用变化带来的市场交易机会。
  (3)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信用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水平,在综合考虑信用等级、期限、流
  动性、市场分割、息票率、税赋特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收
  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和信用利差曲线预测模型,并通过这些模型进行估值,重点选
  择具备以下特征的信用债券:较高到期收益率、较高当期收入、预期信用质量将
  改善,以及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的个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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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回购融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资金面和债券市场基本面情况,积极参与债券回购交易,
  在回购利率运行较为平稳时期,进行适当的回购融资套利,将信用产品投资和回
  购交易结合起来,可以获得较为稳健的收益增强。本组合将根据信用产品的特征,
  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回购融资来获取超额收益,或通过
  回购的不断滚动来套取信用债收益率和资金成本的利差。回购融资套利交易的债
  券品种主要以流动性好的券种为主,债券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当
  期封闭期剩余期限。
  4、再投资策略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将获得一些利息收入,对于这些利息收入,
  本基金将根据不同类属类券种的基本面状况、市场交易情况等因素,再投资于剩
  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当期封闭期剩余期限的固定收益类品种。
  (二)开放期的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为满足投资者申赎需求,本基金将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在遵
  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通过合理配置以积极防范流动性风
  险,做好流动性管理。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每一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的金融工具的到期日不晚于当期封闭期
  的最后一日;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
  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 个月以
  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4)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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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7)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开
  放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8)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
  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4)、(8)、(9)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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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若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本基金,
  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或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
  银行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
  币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市场影响力。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
  布,或者市场中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
  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及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
  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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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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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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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四、估值方法
  1、对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估值
  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基金管理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估值对象的账面价值进行评估,
  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计提减值准备。对于已经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的资产,如有客观证券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对该金融资产的价值进行转回。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
  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监控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度情况,并对估值结果的公允性进行评价,基金管理人视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
  施。
  2、本基金不采用固定单位基金份额净值。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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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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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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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四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4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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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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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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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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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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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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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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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如报告期内出现因本基金所投资固定收益品种信用风险显著增加且在封闭
  期内进行了处置或采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应对措施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
  报告披露相关处置情况。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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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在开放期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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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封闭期到期时持有尚未处置完毕的违约债券的情形;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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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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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
  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
  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
  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
  汇添富盛安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
  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封闭期内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所投资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
  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所投资资产不晚于封闭期的到期日。开放期内,本基金
  将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但即便如此,在开放期内仍可能会存在流动性风险,
  进而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特定风险
  1、债券投资风险
  根据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特别是公司债、
  企业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2、摊余成本法估值的风险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该估值方法是将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
  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
  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据此所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
  易市价计算的资产净值可能存在偏差。
  本基金虽然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但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同于将资金
  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计提资产减
  值导致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甚至本金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采用买入并持有至到期的投资策略,因此存在一定损失投资收益
  的风险。
  3、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基
  金部分资产尚未变现的,基金将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 封闭期结束的下一个工作
  日,基金份额应全部自动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扣除相关费用后支付部分赎
  汇添富盛安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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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款项,未变现资产对应赎回款延缓支付,待该部分资产变现后支付剩余赎回款。
  赎回价格按全部资产最终变现净额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就上述延缓支付部分赎回
  款项的原因和安排在封闭期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发布公告并提示最终赎回价
  格与封闭期到期日的净值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4、信用风险对本基金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的影响
  为控制本基金的信用风险,本基金将定期对所投债券的信用资质和发行人的
  偿付能力进行评估。对于存在信用风险隐患的发行人所发行的债券,及时制定风
  险处置预案。封闭期内,如本基金持有债券的信用风险显著增加时,为减少信用
  损失,本基金将对该债券进行处置。
  5、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可自由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
  (2)如开放期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
  的 20%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时,可以延缓支付(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赎
  回款项。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此时将面临其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的风险。
  五、税负增加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2016]140 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
  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
  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鉴于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中不包括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税款,本基金运营过程中需要缴纳增值税
  应税的,将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从基金资产中支付,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以
  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因此可能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
  税费成本。
  六、 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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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七、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
  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等等。
  八、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九、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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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第十七部分 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及管理方法
  一、本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
  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使基金资产在开放前可完变现, 能够
  满足开放期投资的赎回需求,为基金平稳运作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根据 《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
  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三、巨额赎回情形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九、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四、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
  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综合运用包
  括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暂停基金估值、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摆动定价、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投资者将面临其赎回申请被
  拒绝、赎回款项延缓支付,或面临赎回成本或申购成本较高等的风险。
  本基金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本基金的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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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已确认的赎回申请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二)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三)暂停基金估值
  当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基金将暂停估值: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四)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延缓支付: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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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
  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2、如果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3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具体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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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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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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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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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调整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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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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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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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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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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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的转换及暂停运作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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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
  销售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
  (6)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
  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7)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范围内,基金管理人调整基金收益分
  配原则;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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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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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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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可采用
  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
  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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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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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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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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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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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未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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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H68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0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日期:2005 年 2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5] 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2,724,224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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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
  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债券(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含协议存款、定期存
  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本基金在封闭
  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
  制,但在开放期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在每一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的金融工具的到期日不晚于当期封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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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最后一日;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
  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 个月以
  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4)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7)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开
  放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8)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
  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4)、(8)、(9)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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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项下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
  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
  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另一方,另一方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
  认已知名单的变更。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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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
  对手。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
  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
  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结算方式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 经
  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
  和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
  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
  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
  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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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各项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
  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
  所有银行。
  基金管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基金托管人未
  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
  承担相应责任。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
  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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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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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
  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
  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或称“中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
  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基
  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
  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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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也称为资金
  账户,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
  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本基金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
  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专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四)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
  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
  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
  (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
  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在取得存款证实
  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
  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
  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
  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资金结算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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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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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
  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对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估值
  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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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基金管理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估值对象的账面价值进行评估,
  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计提减值准备。对于已经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的资产,如有客观证券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对该金融资产的价值进行转回。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
  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监控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度情况,并对估值结果的公允性进行评价,基金管理人视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
  施。
  (2)本基金不采用固定单位基金份额净值。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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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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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和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保存期限自
  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
  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汇添富盛安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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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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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管理人将配备安全、完善
  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
  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
  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
  收等服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信息查询及信息定制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基金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2 个工作日后,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该项交易的确认信息,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
  及网站进行查询。
  2、基金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对账单服务,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自主选择对账单的发送方式,如纸制对账单、电子邮件对账单或短
  信对账单,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在线对账单的查询与打印。
  3、信息定制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热线电
  话、手机短信等通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可定制的信息主要有:基金份额净值、
  交易确认、对账单服务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
  件、方式和内容。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查询基金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相关信息。
  客户服务中心在每一工作日提供不少于 12 小时的人工咨询服务。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88-9918(免长途话费)享受
  业务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通讯资料修改、投诉建议等多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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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
  四、网站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99fund.com)享受理财资
  讯、信息披露、账户信息、交易信息、在线咨询等多项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交易”办理开户、交易及查
  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协议文本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五、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网站、信函、电子邮件(客
  户服务邮箱: service@99fund.com)、传真(021-28932998)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基
  金管理人和各销售机构分别管理。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受理投诉,并承诺在收到投诉后 24 小时(工
  作日)之内做出回应。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可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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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
  书的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99fund.com)查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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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汇添富盛安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
  文件;
  2、《汇添富盛安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汇添富盛安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
  免费查阅。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9 月 11 日

400-830-8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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