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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债7-10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更新数据日期:2019/09/11    信息来源: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九月
  2 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目 录
  第一部分前言 ................................................................................................................................... 1
  第二部分释义 ................................................................................................................................... 3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 11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 13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4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3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0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8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 41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 42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 44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 49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50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56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9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1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62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8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 ..................................................................................................................... 70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1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 72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 ................................................................................................................. 73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4 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
  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1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本基金合同项下的基金收益即为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6、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
  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7、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58、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而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力争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力求跟踪偏离度
  以及跟踪误差最小化。
  
  五、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债-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
  如果中债-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该指数由其他指数
  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
  券市场上出现其他更合适投资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依据审慎性原则,在充分考虑持有人利益及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更换本基金
  的标的指数;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标的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
  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
  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
  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经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在指定媒
  介上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认购/申购费和销售服务费,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或申
  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
  止某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或者调低某类基金份额的费率水平(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除外)、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模式转换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即“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则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决定将本基金转换为该基金的联接基金,并相应修改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
  《基金合同》。在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联接基金规定的前提下,基金投资目标、投
  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条款,基金合同内关于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收益分配、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的会计与审计、信息披露等条款均适用于转换后
  的基金。此项调整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及时公
  告。 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需缴纳认购费用,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不需缴纳认购费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3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
  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
  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4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业
  务操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5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
  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
  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至该因素消除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6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
  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
  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
  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7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8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
  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9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出 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并按前述“(1)全额赎回”或“(2)
  部分延期赎回”条款办理。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1
  2、上述暂停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估值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或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2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且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
  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转让,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并在业务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七、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
  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3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设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38969999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4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5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6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 17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成立时间:1993 年 4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
  9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718,696,778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7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8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9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0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
  (3)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变更除调整管理费率、托管
  费率之外的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等业务规
  则;
  (7)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2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4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
  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5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6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7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8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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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0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任/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
  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
  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1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2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 20 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3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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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力争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力求跟踪偏离度
  以及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还
  可以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政策性金融
  债、国债、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投资于标的指
  数中具有代表性和流动性的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或选择非成份券作为替代,构
  造与标的指数风险收益特征相似的资产组合,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
  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或
  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
  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主要以标的指数的成份券构成
  为基础,综合考虑债券流动性、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以及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交易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5
  特性及交易惯例等情况,进行替代优化,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在力求跟
  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采取适当方法,如“久期盯住”等优化策略对基
  金资产进行调整,降低交易成本,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
  踪误差。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
  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标的指数
  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5)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本基金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部分可以不受此限制;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但本基金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部分可以不受
  此限制;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6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7)、(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7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债-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收益率×95%+银行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中债-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隶属于中债总指数族分类,该指数成分券包括
  国家开发银行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待偿期 6.5-10 年的政策性银行债,可
  作为投资该类债券的业绩比较基准和标的指数。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将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努力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最小化。若本基金标的指数变更的,则相应更换基金名称和业绩比较基准,并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如果中债-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被停止编制及
  发布,或该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
  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出现其他更合适投资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
  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在充分考虑持有人利益及履行适当
  程序的前提下,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标的
  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
  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
  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适当程序后在指定媒介上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及预期的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
  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
  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8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9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0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1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发行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发行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
  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2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
  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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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4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5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6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
  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7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
  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
  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
  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
  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
  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4、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10%。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5、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5-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8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选择红利再投资
  的,基金份额的现金红利将按红利派发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折算成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任
  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
  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0
  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1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2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3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4
  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
  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5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6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发生暂停申购;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0、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1、《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40 个工作日、50 个工作日、55 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发布提示性公告;
  3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 XBRL 电子
  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7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不可抗力;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不
  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9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0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
  损失。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
  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1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金融仲裁院,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2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3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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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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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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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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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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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审计、法律等外部
  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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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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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 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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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变更除调整管理费率、托管
  费率之外的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等业务规
  则;
  (7)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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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通讯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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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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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
  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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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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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7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选择红利再投资
  的,基金份额的现金红利将按红利派发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成基金份额,红利
  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
  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8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9
  H=E×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
  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
  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
  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
  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4、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10%。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0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
  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5、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5-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还
  可以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政策性金融
  债、国债、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标的指数
  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1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5)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本基金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部分可以不受此限制;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但本基金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部分可以不受
  此限制;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7)、(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2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
  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3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不
  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4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金融仲裁院,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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