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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更新数据日期:2019/12/31    信息来源: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 议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二、 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2
  三、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 2
  四、 基金资产保管 ........................................................................................................ 3
  五、 交易安排 ................................................................................................................ 5
  六、 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 7
  七、 投资组合比例监控 .............................................................................................. 13
  八、 基金收益分配 ...................................................................................................... 14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15
  十、 信息披露 .............................................................................................................. 15
  十一、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16
  十二、 基金托管人报告 .............................................................................................. 16
  十三、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17
  十四、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18
  十五、 禁止行为 .......................................................................................................... 20
  十六、 违约责任 .......................................................................................................... 21
  十七、 争议的解决 ...................................................................................................... 22
  十八、 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 22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 22
  二十、 其他事项 .......................................................................................................... 23
  二十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 24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成立时间: 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5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1954年9月9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汇汇款;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
  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理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
  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及《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
  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对基金管理人因以上方面的过错导
  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等,基金托管人应立即以书面方式要求基金管理人予
  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是否执行以下职能进行监督: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专用账户、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不擅自动用基金资产等。当基金托管人因上述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
  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
  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资产保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2. 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设立独立的
  账户,本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它资产或其它业务以及其它基金的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
  管理。
  3.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
  中,验资报告出具后,基金合同生效。
  (三)投资人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收付管理
  基金托管人负责及时查收申购资金是否到达基金账户,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要立
  即通知注册登记人,核实资金划拨情况;对于赎回资金,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注册登记人发
  送的完整的清算数据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后及时进行支付,并确保资金足额到达注
  册登记人账户。
  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的,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在延期支付时间内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进行支付。
  (四)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在上海中央登记结算
  公司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立基金清算备付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
  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基金的一切货币收
  支活动,均须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4.基金的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以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公司开设证券账户用于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托管人负责开立和管理证券账户,
  基金账户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运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基金托管人还可根据有关规定开立其他投资品种
  的账户。
  (六)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
  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他有权办理存管业务的机构的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七)和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保管期限15年以上。
  五、 交易安排
  (一)交易席位的租用及管理
  1.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向其租用专用交易席位,
  选定后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
  2. 基金通过一个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年成交量,必须符合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3.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
  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席位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割及账目核对
  1. 清算与交割
  (1)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人作为证券交易所的清算对手方,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3)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按规定立即执行,不得延误。如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违法、违规,基金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执行后,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所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
  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清算银行等办理。
  2. 资金和证券账目对账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包括基金的银行存款等会计资料。资金账目每日对账一次,按日核实,做到账
  账相符、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证券账目是指以基金名义开立的证券交易账户和实物托管账户中的证券种类、数量和金
  额。证券交易账目每交易日核对一次,实物券账目每月末核对一次。
  3. 基金融资
   本基金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融资,基金托管人应予以配合。
  六、 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3) 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5)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
  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
  基金资产的;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项或权证
  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计算得到
  的每基金份额的价值。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名、盖
  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三)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 基金账册的建立和基金账册的定期核对
  1.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会计核算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也应按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用于对基金会计的复核。双方应指定
  经办基金的财务会计人员负责编制、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双方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的会
  计账册,应完全分开,分别编制和保管。
  2. 凭证保管及核对
  证券交易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保管并据此建账。
  基金管理人按日编制基金估值表,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从而核对证券交易账目。
  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的资金收付、证券实物出入库所获得的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
  件并记账,每月附指令回执和单据复印件交基金管理人核实。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账册每月核对一次。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
  的,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持双方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五)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在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期报告在基金
  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报告内容截止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编制,对报表加盖公章
  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中期报告内容截止日后30日内完
  成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内容截止日后50日内完成报
  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
  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七、 投资组合比例监控
  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资
  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 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债券回购
  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30 %;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的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
  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比例限制的要求。
  八、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基金的净收益根据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的
  数量比例进行分配。基金净收益是指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
  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3. 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或红利再投资的分红方式,本基金的默认分红方式是
  现金分红;若投资者要修改分红方式,请自行到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进行修改;
  4. 基金投资当期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 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7.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不满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天内,公告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并于基
  金会计年度结束后120天内完成年度收益分配工作。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现金形式分配的全部资金向基
  金托管人下达付款指令,托管人按照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注册登记人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月最后一个开放日的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负责
  编制,并交由托管人保存。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
  应遵守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十、 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规
  定进行信息披露以外,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均应对基金的有关信息恪守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双方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泄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定期报告以及临时公告,将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
  布。
  本基金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要求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其中,基金定期报告须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方可公布;其他不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及时告
  知基金托管人。
  年度报告必须经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
  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本条第(二)款规
  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接到
  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予以书面答复。
  2. 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
  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告。
  3. 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公司住所,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公众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以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一)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完整保存各自的记录基金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记账凭
  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为15年以上。
  (二)有关基金的全部合同正本和原始发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为15年。
  (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退任一方有义务移交全部相关文件,而未变更的
  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的全部文件。
  十二、 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内
  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并在其中说明报告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说明基金管理人在报告期内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措施。
  十三、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 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并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表决通过的;
  (3) 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
  (4) 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2.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基金管理人更换事宜;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 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 公告:更换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中国证监
  会批准后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5)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和新任基金
  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博时”的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 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并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
  (3) 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4) 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2.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基金托管人更换事宜;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原任
  基金托管人应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后方可退任;
  (4) 公告:更换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按规定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任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
  续,并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中国证监
  会批准后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四、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一)基金管理费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低于价值增长线期间,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收取基金管理费
  (1)价值增长线的确定
  价值增长线固定周期(按自然日计算的每180天)进行调整,每期期初按照上期基金份
  额资产净值增长率的一定比率(提升率)和上期期末日的价值增长线水平来确定本期期末日
  的价值增长线水平,本期内任意一天的价值增长线水平由上期期末和本期期末的价值增长线
  水平线性插值计算得出。如果当期基金分红,则分红除权日之后(含分红除权日当日),价
  值增长线水平扣除分红额度向下调整。如果上期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零增长或负增长,则本
  期价值增长线保持上期期末水平。价值增长线从本基金开放日起计算,第一期价值增长线水
  平固定为0.900元。
  (2)价值增长线的计算公式:
  t期第T天的价值增长线数值:
  m??NAV(180)Tn't?1
  ??G(T)?G(0)?Max?1,0?P?G(0)??D(T) ?tttt??
  NAV(0)180?n?1t1??
  n
  如果T
  n
  如果T≥T’,Dt(T’)等于t期第n次单位分红
  t:价值增长线的调整期,t=2,3,…..;
  T:t期的第T天,T=0,1,2,3,…..,180;
  n:t期第n次分红,n=1,2,….,m;
  T’:t期第T’天(第n次)的分红除权日;
  Gt(T):t期第T天的价值增长线数值;
  NAVt(T) :t期第T天的复权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以第T天收盘价格计算;
  NAV1(1)=1;
  G1(T)=0.9;
  Gt(0)= Gt-1(180);
  P:上一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转化为投资者安全收益的提升率,该数值取常数70%;
  n
  Dt(T’):t期第T’天(第n次)基金份额分红额度;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 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价值增长线数值和基金托管费,根据本托
  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核对无误后通知基金管理人。
  2. 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
  日内分别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十五、 禁止行为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进行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的行为;
  2. 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不得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
  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4. 基金管理人不得违规向托管人发出指令,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
  延或拒绝执行;
  5. 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相互兼
  职。
  7. 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采取任何措施阻碍注册登记人、代销
  人正常业务的开展。
  8. 《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基金合同中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十六、 违约责任
  (一)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有过错的一方承担
  违约责任;双方有过错的,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行赔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
  人可以免责:
  1. 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
  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三)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如当事
  人一方明知对方的违约行为而不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履
  行监督、补救职责的一方应就基金的直接损失负赔偿责任。
  (四)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十七、 争议的解决
  (一)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
  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并按其规则提请仲裁。
  (二)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所涉部分外,本协议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十八、 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一)协议的修改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应采用书面形式。但修改
  后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
  效。
  (二)协议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或本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基金合同规定由其
  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基金合同规定由其
  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资产;
  4. 发生《暂行办法》、《试点办法》规定的基金终止事项。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合
  同终止之日止。
  (二)附件一《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资金清算业务细则》和附件二《博时价值增长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细则》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正本一式八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各一份,
  存档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 其他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当事人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中国建设银行(章)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订地:北京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 年 月 日 签订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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