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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债7-10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2号)

更新数据日期:2020/04/02    信息来源:

    
  华安中债7-10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0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
  重要提示
  华安中债7-10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4月2日证监许可[2019]543号文准予注册。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指定媒介进行了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自2019年11月13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
  风险、流动性风险、技术风险、道德风险、合规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等。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
  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因此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预期的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
  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
  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
  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自主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申购和
  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名单。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次招募说明书仅涉及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调整,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0年3
  月31日。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9月11日。
  目录
  一、绪言 ....................................................................................................................... 2
  二、释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2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2
  九、基金的投资 ......................................................................................................... 44
  十、基金的财产 ......................................................................................................... 49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0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6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8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十六、风险揭示 ......................................................................................................... 69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4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7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8
  二十、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 79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81
  二十二、备查文件 ..................................................................................................... 82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3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04
  一、绪言
  《华安中债7-10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中债7-10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中债7-10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安中债7-10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5、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华安中债7-10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中债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中债7-10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1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合同项下的基金收益即为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6、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
  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7、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
  58、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而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安中债7-10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
  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
  层
  3、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
  层
  4、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5、设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6、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7、联系电话:(021)38969999
  8、联系人:王艳
  9、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10、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
  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从业简历、学历及兼职
  情况等。
  (1)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
  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
  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童威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
  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上投摩根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兼董事
  会办公室主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邱平先生,本科学历,高级政工师职称。历任上海红星轴承总厂党委书记,
  上海东风机械(集团)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上海全光网络科技股份公司总经
  理,上海赛事商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东浩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
  国盛集团科教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董事,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总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裁。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总裁。
  马名驹先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计划
  财务部经理。现任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金融事业部总经理、上海
  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董
  事、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景域文
  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Crystal Bright Developments Limited董事、史带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聂小刚先生,经济学博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三部助
  理业务董事、企业融资总部助理业务董事、总裁办公室主管、总裁办公室副经理、
  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处主任助理、董事会秘书处副主任、董事会秘
  书处主任、上市办公室主任、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战略投资部总经理等职务。
  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及直投业务委员会副总裁、战略管理部
  总经理、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业务
  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夏则炎先生,本科学历。历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业务员、交易部
  业务员、业务管理部项目经理、管理部综合处副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经纪业务部副经理、董事会办公室副经理、经纪业务总部经理、营销管理总部
  经理、上海福山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上海福山路营业部总经理、上
  海分公司副总经理、经纪业务委员会综合管理组副组长、经纪业务委员会执行办
  公室主任、零售业务部总经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销售交易部总经理。
  独立董事: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
  法律顾问。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夏大慰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
  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工业经济学会副会长,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
  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委员,香港中文大学名誉教授,复旦大学管理学
  院兼职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
  (2)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原上海证管办)机构
  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处长、机构监管一处处长、上市公司
  监管一处处长等职务,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预算管理委
  员会委员、合规总监、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总裁助理、业务总监、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等职务。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许诺先生,硕士。曾任怡安翰威特咨询业务总监,麦理根(McLagan)公司
  中国区负责人。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人力资源部高级总监,
  华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诸慧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
  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高级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20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
  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童威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18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历任上海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
  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薛珍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18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华东政法大学
  副教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法制工作
  处处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翁启森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5年金融、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
  台湾富邦银行资深领组,台湾JP摩根证券投资经理,台湾摩根投信基金经理,
  台湾中信证券自营部协理,台湾保德信投信基金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
  球投资部总监、基金投资部兼全球投资部高级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姚国平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15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香港恒
  生银行上海分行交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销售经理,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助理总监、机构业务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公司总
  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谷媛媛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20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广发银
  行客户经理,京华山一国际(香港)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市场业务二部大区经理、产品部高级董事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本基金基金经理
  马晓璇女士,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德勤咨询(上海)有限
  公司财务咨询经理,2013年11月加入华安基金,历任固定收益部分析师、专户
  固收部投资经理。2018年9月担任华安新乐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月安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任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2月起担任华安添鑫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9年5月起任华安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苏卿云先生,厦门大学会计学硕士,伦敦商学院金融硕士。注册金融分析师
  (CFA)。曾任职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从事基金研究发展工作。2016年7月加入华
  安基金,任职于指数与量化投资事业总部。2016年12月起担任华安日日鑫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担任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7年10月起担任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2月起上证龙
  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9月起任华安MSCI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0月起任华安MSCI中国A股国际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1月起任华安中证500
  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月起任华
  安中证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19年3月起任华安沪深3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9年5月起任华安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9年7月起任华安中证民企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助理:
  林唐宇先生,理学硕士,FRM(金融风险管理师)。曾任人保资产固定收益
  交易员。2016年4月加入华安基金,历任集中交易部债券交易员、固定收益部
  基金经理助理。
  3、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如下:
  童威先生,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许之彦先生,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高级总监
  贺涛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
  苏圻涵先生,全球投资部副总监
  万建军先生,投资研究部联席总监
  崔莹先生,基金投资部助理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358人(不含香港公司),其
  中57.5%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92.7%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
  历,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
  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研究、市场营销、合规风控、后台支持等
  四个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
  任。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
  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
  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
  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司
  总经理负责。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
  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对督察长负责。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
  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
  系。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
  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②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
  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
  查。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
  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邵骏超
  电 话 :0571-87659865
  传真:0571-88268688
  成立时间:1993年4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8,718,696,77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
  91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19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经
  营结汇、售汇业务。
  2、主要人员情况
  沈仁康先生,浙商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硕士研究生。沈先生
  曾任浙江省青田县委常委、副县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浙江省丽水市
  副市长,期间兼任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并同时担任浙江省丽水市
  委常委;浙江省丽水市委副书记,期间兼任市委政法委书记;浙江省衢州市委副
  书记、代市长、市长。
  徐仁艳先生,浙商银行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行长。研究生、高级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徐先生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会计处财务科副科长、科长、
  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会计财务处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
  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浙商银行是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
  在浙江省杭州市,是唯一一家总部位于浙江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2004年8
  月18日正式开业,2016年3月30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2016)。
  截至2018年末,浙商银行在全国16个省(直辖市)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了
  242家分支机构,实现了对长三角、环渤海、珠三角以及部分中西部地区的有效
  覆盖。2017年4月21日,首家控股子公司-浙银租赁正式开业。2018年4月
  10日,香港分行正式开业,国际化战略布局进一步提速。
  开业以来,浙商银行立足浙江,稳健发展,已成为一家基础扎实、效益优良、
  成长迅速、风控完善的优质商业银行。截至2018年12月31日,浙商银行总资
  产1.65万亿元,客户存款余额9748亿元,客户贷款及垫款总额8654亿元,较
  上年末分别增长7.15%、13.26%、28.59%;不良贷款率1.20%,资产质量保持同
  业领先水平。在英国《银行家》 (The Banker)杂志“2018年全球银行1000强(Top
  1000 World Banks 2018)”榜单上,按一级资本位列第111位,较上年上升20位;
  按总资产位列第100位,较上年上升9位。中诚信国际给予浙商银行金融机构评
  级中最高等级AAA主体信用评级。
  2018年,面对严峻复杂的形势,全行紧紧围绕“两最”总目标和全资产经
  营战略,主动调整优化业务结构,强化合规经营,坚持服务实体经济,严防金融
  风险,支持金融改革,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保持稳健增长。2018年本集团实现
  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114.90亿元,增长4.94%,平均总资产收益率0.73%,
  平均权益回报率14.17%。营业收入390.22亿元,增长13.89%,其中:利息净收
  入263.86亿元,增长8.18%;非利息净收入126.37亿元,增长27.99%。营业费
  用121.42亿元,增长8.58%,成本收入比29.99%。计提信用减值损失(或资产
  减值损失)130.30亿元,增长38.99%。所得税费用22.90亿元,下降16.23%。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是总行独立的一级管理部门,根据业务条线下设业务管
  理中心、营销中心、运营中心(外包业务中心)、监督中心,保证了托管业务前、
  中、后台的完整与独立。截至2019年3月31日,资产托管部从业人员共37名。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遵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业务的发展模式、运营方式以
  及内部控制、风险防范等各方面发展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包括业务管理、操作规程、基金会计核算、清算管理、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
  内控与风险防范、信息系统管理、保密与档案管理、重大可疑情况报告及应急处
  理等制度,系统性地覆盖了托管业务开展的方方面面,能够有效地控制、防范托
  管业务的政策风险、操作风险和经营风险。
  (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证监会、银监会于2013年11月13日核准浙商银行开办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号。
  截至2019年3月31日,浙商银行托管证券投资基金66只,规模合计1429.17
  亿元,且目前已经与数十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达成托管合作意向。
  (五)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
  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
  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
  运营部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团队,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
  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
  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顺利
  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
  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
  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
  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
  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
  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中机构部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联系人:史小光
  电话:021-38969859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交易中心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联系人:刘芷伶
  联系电话:021-38969983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智能手机APP平台:iPhone交易客户端、Android交易客户端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其他基金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安冬、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张青萌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魏佳亮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的设立及其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4月2日证监许可【2019】543号文注
  册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自2019年9月17日到2019年12月16日,本基金进行发售。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
  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
  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
  告。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八)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份额为2亿份。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九)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程序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欲购买本基
  金,需开立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投资者开户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
  件等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若已经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基金账户,
  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投资者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
  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者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销售机构
  的相关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2)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3)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内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份额的计
  算需由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确认。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各销售
  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若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
  额本金退还投资人。
  4、认购金额的限制
  (1)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
  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
  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以外的销售
  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
  费,下同),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
  购金额限制;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100,000元。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
  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认购/申购费和销售服务费,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或申
  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
  止某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或者调低某类基金份额的费率水平(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除外)、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及认购费用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募集期内,本基金按初
  始面值发售。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认购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
  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
  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
  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为每笔500
  元。
  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认
  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份额类型 单笔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 M 0.5%
  100万≤M 0.3%
  200万≤M 0.1%
  M≥500万 每笔1000元
  C类基金份额 0
  认购费用由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二)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或,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其对应认购费率为0.5%,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
  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5%)=99,502.49元
  认购费用=100,000-99,502.49=497.51元
  认购份额=(99,502.49+50)/1.00=99,552.49份
  例: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
  认购费金额为500元,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
  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500=99,500.00元
  认购份额=(99,500.00+50)/1.00=99,550.00份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者在认购期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若认购金额
  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00份
  3、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四)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募集验资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
  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
  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
  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业
  务操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
  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
  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至该因素消除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
  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以外的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申购
  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下同)。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
  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1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
  赎回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
  资人实施差别化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
  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
  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
  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
  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每笔 500
  元。
  其它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
  所示:
  份额类型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
  M<100万 0.6%
  100万≤M<200万 0.4%
  200万≤M<500万 0.15%
  M≥500万 每笔1000元
  C类基金份额 0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A类及C类基
  金份额适用的赎回费率如下:
  累计持有期间(Y) 赎回费率
  Y<7天 1.5%
  7≤Y<30天 0.1%
  Y≥30天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赎回费应全额归基金资产,持有期7日
  以上(含7日的),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
  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在开放日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对应申购费率为0.6%,假设申购当日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0.6%)=99,403.58元
  申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申购份额=99,403.58/1.0150=97,934.56份
  例:某养老金客户在开放日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其申购费金额为500元,假设申购当日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500=99,500.00元
  申购份额=99,500.00/1.0150=98,029.56份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1.0150=98,522.17份
  2、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售
  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
  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大于7天不满30天,
  对应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0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0=101,500.00元
  赎回费用=101,500.00×0.1%=101.50元
  赎回金额=101,500.00-101.50=101,398.50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为45天,对应赎回
  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0×1.0150=101,500.00元
  赎回费用=101,500.00×0=0.00元
  赎回金额=101,500.00-0.00=101,500.00元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
  办理权益登记手续。
  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
  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
  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
  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并按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
  延期赎回”条款办理。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估值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或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且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
  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转让,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并在业务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九)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
  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力争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力求跟踪偏离度
  以及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还
  可以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政策性金融
  债、国债、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80%;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投资于标的指
  数中具有代表性和流动性的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或选择非成份券作为替代,构
  造与标的指数风险收益特征相似的资产组合,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
  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或
  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
  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主要以标的指数的成份券构成
  为基础,综合考虑债券流动性、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以及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交易
  特性及交易惯例等情况,进行替代优化,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在力求跟
  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采取适当方法,如“久期盯住”等优化策略对基
  金资产进行调整,降低交易成本,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
  踪误差。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
  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债-7-10年国开行债券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7-10年国开行债券指数收益率×95%+银行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中债-7-10年国开行债券指数隶属于中债总指数族分类,该指数成分券包括
  国家开发银行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待偿期6.5-10年的政策性银行债,可
  作为投资该类债券的业绩比较基准和标的指数。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将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努力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最小化。若本基金标的指数变更的,则相应更换基金名称和业绩比较基准,并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如果中债-7-10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被停止编制及
  发布,或该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
  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出现其他更合适投资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
  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在充分考虑持有人利益及履行适当
  程序的前提下,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标的
  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
  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
  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适当程序后在指定媒介上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及预期的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
  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
  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标的指数
  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5)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但本基金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部分可以不受此限制;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但本基金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部分可以不受
  此限制;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7)、(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发行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发行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
  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选择红利再投资
  的,基金份额的现金红利将按红利派发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折算成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任
  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
  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5%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
  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
  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
  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其中,基金合同生效前的
  许可使用固定费不列入基金费用。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计提。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当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在10亿元以下(不包括10亿元),指数许可使用基
  点费按前一日的产品资产净值的万分之4的年费率计提。即:
  H=E×万分之4÷当年天数
  当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在10亿元至20亿元(包括10亿元,不包括20亿元),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的产品资产净值的万分之3的年费率计提。
  即:
  H=E×万分之3÷当年天数
  当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在20亿元以上(包括20亿元),标的指数许可使用
  基点费按前一日的产品资产净值的万分之2.5的年费率计提。即:
  H=E×万分之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产品上市后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产品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每季支付一次,自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的后一日起,应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按照
  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双方确认的金额支付上一季度的指数许可使用费。除非双方
  另有约定,以上费用已包含增值税税费。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
  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
  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4、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10%。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5、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5-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
  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5)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6)《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40个工作日、50个工作日、55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发布提示性公告;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不可抗力;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市场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国内政治环境、宏观
  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者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性程度等各种因素
  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各个行业及证券发行人的盈利水平
  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和债券利息的损失,包括价格
  风险和再投资风险。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
  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资产的利率风险水平。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
  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
  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
  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收益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
  响到基金资产。
  5、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6、证券发行人经营风险
  证券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更新、新产品
  研究开发、高级专业人才流动、国际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证券其
  发行人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导致其所发行的证券价格下跌,将使基金预
  期的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
  能完全规避。
  (二)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
  有和对经济形势、市场走势和证券价值的判断,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有效性和
  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个券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
  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对赎回要
  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
  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章节。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中债7-10年国开行债券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中债
  7-10年国开行债券指数由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编制,该指数成分券包括国
  家开发银行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待偿期6.5-10年(包括6.5年和10年)
  的政策性银行债。从投资标的看,上述资产总体上具有很高的流动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应对
  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2)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5)摆动定价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规定。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
  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因此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2、标的指数回报与债券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债券市场。标的指数成份券的平均回报率与整
  个债券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券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发行主体经营状况、
  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4、标的指数计算出错的风险
  指数编制方法的缺陷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产生差异,从
  而使基金收益发生变化。同时,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不对指数的实时性、
  完整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承诺。标的指数值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指数值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
  5、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券或变更编制方法、或标的指数成份券在标的指数中
  的权重发生变化、或成份券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以及
  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等因素,可能导致本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本基金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策略,投资于标的指数中具有代表性和流
  动性的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或选择非成份券作为替代,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
  数构成可能存在差异,从而可能导致基金实际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偏
  离;
  在标的指数编制中,债券利息计算再投资收益,而基金再投资中未必能获得
  相同的收益率;
  (五)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道德风险
  由于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等主观因素带来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舞弊
  等行为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直接损失或损害基金管理人声誉从而损害本基金投
  资人利益。
  3、合规风险
  由于操作疏忽、制度不健全或者外部法律法规环境变化等原因造成基金运作
  违反相关规定的风险。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
  产配置、类属配置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也可能表现在个券的选择不符合本基
  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4、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同时,证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在开
  放日的正常申购和赎回的风险。
  5、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者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不
  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二十、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本公司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本公司在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
  对账单。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7X24小时的基金净值信息、投资人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的自助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人工服务,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三)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的“在线客服”在线就基金投资、交易操作中的
  各种问题进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定
  制电子对账单及资讯服务等各类信息服务。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客服热线人工服务、在线客服、客服
  电子邮箱、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本公司对于工作日期间
  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在受理投诉后2个工作日内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将在顺延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
  (六)网站交易服务
  依据相关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业务规则》的规定,本公司
  可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
  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
  客户服务传真:(021)33626962
  公司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398号 同济联合广场B座 14楼
  邮政编码:200092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
  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二十二、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托管协议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除第5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
  住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年四月二日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
  (3)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变更除调整管理费率、托管
  费率之外的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等业务规
  则;
  (7)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
  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选择红利再投资
  的,基金份额的现金红利将按红利派发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折算成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任
  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
  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5%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
  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
  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
  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
  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
  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
  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4、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10%。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5、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5-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还
  可以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政策性金融
  债、国债、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80%;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标的指数
  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5)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但本基金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部分可以不受此限制;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但本基金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部分可以不受
  此限制;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7)、(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
  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不
  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金融仲裁院,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设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3896999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延安路368号
  邮政编码:310000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成立时间: 1993年4月16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8,718,696,778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还
  可以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政策性金融
  债、国债、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80%;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标的指数
  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5)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但本基金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部分可以不受此限制;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但本基金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部分可以不受
  此限制;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7)、(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
  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
  新,并在更新后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
  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
  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
  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
  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以下简称“《风险控
  制指引》”)要求,对涉及质押式回购的投资比例进行监控:
  (1)本基金开展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的,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金额与其证券
  账户中的债券托管量的比例不得高于80%。
  (2)本基金开展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的,其持有的债券主体评级为AA+级、
  AA级的信用债入库集中度占比不得超过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
  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应
  当在发生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若经基金托管人书面提示,本基金仍未在
  五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或
  深圳证券交易所因此对基金托管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措施的,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进行解释,基金托管人保留向基金管理人追究责任的权利。
  7、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
  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债券托管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
  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
  管理人于10日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届满后,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
  使用。托管账户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专用章1枚以及人名章1枚。
  托管账户的开立需遵循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的
  相关规定。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
  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案
  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
  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
  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
  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
  通知》、《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
  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外公布。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
  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20年。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
  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
  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
  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根据需要定期刻
  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
  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金融仲裁院,根据该会当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
  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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