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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2号

更新数据日期:2020/12/31    信息来源:

    
  长信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50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0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长信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2019年11月1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353号文注
  册募集。本基金合同于2020年1月16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
  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
  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利率风险,
  本基金持有的可转债、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债券投资出现
  亏损的风险;基金运作风险,包括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
  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
  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具
  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包括标的指数的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
  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
  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
  一级市场新股的申购或增发。因持有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本基金应在其
  可交易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卖出。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所载的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11月30日(其中基金管
  理人章节的信息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截止日为
  2020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已经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 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25
  六、基金的募集 .............................................................................................................................3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5
  九、基金的投资 .............................................................................................................................48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54
  十一、基金的业绩 .........................................................................................................................59
  十二、基金的财产 .........................................................................................................................61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62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69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2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4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75
  十八、风险揭示 .............................................................................................................................82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9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1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0
  二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136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139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40
  二十五、备查文件 .......................................................................................................................141
  一、绪言
  《长信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
  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长信中证可转债及可
  交换债券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长信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
  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信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长信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信中证可转
  债及可交换债券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长信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50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信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50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信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50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4、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
  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
  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号9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9楼
  邮政编码 200120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3号
  注册资本 壹亿陆仟伍佰万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 2003年5月9日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成善栋
  电话 021-61009999
  传真 021-61009800
  联系人 魏明东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350万元 44.55%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49.5万元 31.21%
  武汉钢铁有限公司 2500.5万元 15.15%
  上海彤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751万元 4.55%
  上海彤骏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749万元 4.54%
  总计 16500万元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成员情况
  董事会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成善栋 董事长 男 中共党员,硕士,IMBA,曾任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静安区办事处办公室科员,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科员、科长,上海巴黎国际银行信贷部总经理,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副主任、管理信息部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党委委员、副行长,并历任上海市金融学会副秘书长,上海城市金融学会副会长、秘书长。
  刘元瑞 非独立董事 男 中共党员,硕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历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钢铁行业研究分析师、研究部副主管,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总裁助
   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所总经理、副总裁。
  陈谋亮 非独立董事 男 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工商管理博士,高级经济师,高级商务谈判师。现任上海市湖北商会常务副会长,曾任湖北省委组织部“第三梯队干部班”干部,中国第二汽车制造厂干部,湖北经济学院讲师、特聘教授,扬子石化化工厂保密办主任、集团总裁办、股改办、宣传部、企管处管理干部、集团法律顾问,中石化/扬子石化与德国巴斯夫合资特大型一体化石化项目中方谈判代表,交大南洋部门经理兼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海欣集团董事会秘书处主任、战略投资部总监、总裁助理、副总裁、总裁。
  谢 辉 非独立董事 男 中共党员,硕士。现任武汉钢铁有限公司经营财务部部长。曾任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处长,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运营改善部绩效考核处处长,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运营改善部绩效考核高级经理,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财务部副总经理,武汉钢铁有限公司经营财务部副部长。
  覃波 非独立董事 男 中共党员,硕士,上海国家会计学院EMBA毕业,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曾任职于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加入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市场开发部区域经理、营销策划部副总监、市场开发部总监、专户理财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徐志刚 独立董事 男 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徐汇区办事处办公室副主任、信贷科副科长、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主任、金融调研室主任、浦东分行副行长,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上海实业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裁,上海实业财务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德勤企业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华东区财务咨询主管合伙人、全球金融服务行业合伙人。
  刘斐 独立董事 女 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国和创新教育基金(筹)合伙人。曾任上海国和现代服务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创始合伙人,上海国际集团旗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浦银安盛创始人),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浦发银行与新鸿基合资养老金投资管理公司),浦发银行办公室负责人。
  马晨光 独立董事 女 致公党党员,法律硕士。现任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管理合伙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大代表,中国致公党上海市浦东新区副主委,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复旦大学研究生校外导师,华东政法大学校外兼职导师,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兼
  职教授,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服务业协会副会长。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2、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余汉生 监事会主席 男 中共党员,本科学历,正高职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监事、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武汉钢铁有限公司监事。曾任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财务部机关费用科一科副科长、会计处主任科员,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公会财务部部长,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实业公司审计处处长、财务处处长,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处处长,武汉钢铁股份公司计划财务部部长,武汉钢铁股份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计划财务部部长,武汉钢铁股份公司总会计师。
  陈水元 监事 男 硕士研究生,会计师、经济师。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兼任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监事长;曾任湖北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财务主管、经纪事业部财务经理,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事业部总经理助理、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助理、营业部总经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总经理、总裁特别助理、执行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
  杨爱民 监事 男 中共党员,在职研究生学历,会计师。曾任甘肃铝厂财务科副科长、科长,甘肃省铝业公司财务处副处长、处长,上海海欣集团审计室主任、财务副总监、总监。
  李毅 监事 女 中共党员,硕士。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曾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行政部副总监、零售服务部总监。
  孙红辉 监事 男 中共党员,硕士。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运营总监兼基金事务部总监。曾任职于上海机械研究所、上海家宝燃气具公司和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魏明东 监事 男 中共党员,硕士。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行政部总监兼人力资源总监。曾任职于上海市徐汇区政府、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经理层成员
  经理层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覃波 总经理 男 简历同上。
  周永刚 督察长 男 经济学硕士,EMBA。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曾任湖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自治街营业部总经理,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方总部总经理兼北京展览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兼
   上海代表处主任、上海汉口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邵彦明 副总经理 男 硕士,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曾任职于北京市审计局、上海申银证券公司、大鹏证券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1年作为筹备组成员加入长信基金,历任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公司总经理助理。
  程燕春 副总经理 男 华中科技大学技术经济学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南昌城东支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纪检监察部案件检查处监察员,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市场处、信息披露负责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执行监事,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市场官,历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销售助理、总经理助理。
  安昀 副总经理 男 经济学硕士,复旦大学数量经济学研究生毕业,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担任策略研究工作,2008年11月加入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历任策略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发展部副总监、研究发展部总监和基金经理。2015年5月6日至2016年9月6日在敦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担任基金经理。2016年9月8日重新加入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总经理助理、国际业务部总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先机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4、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经理情况
  姓名 职务 任职时间 简历
  李家春 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今 香港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职于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7月加入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兼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尚一年定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稳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倪伟 基金经理 自2020年2月12日起至今 上海财经大学法律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7月加入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众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和长信利尚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姓名 职务
  覃波 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
  安昀 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李家春 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尚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稳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杨帆 养老FOF投资部总监、长信稳进资产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长信颐天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和长信稳利资产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
  高远 研究发展部总监、长信银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金利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易利红 股票交易部总监
  张文琍 固定收益部总监、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信富平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稳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富海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稳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富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陆莹 现金理财部总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信易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稳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长信稳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富瑞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浦瑞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叶松 权益投资部总监、长信增利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企业精选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睿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左金保 量化投资部兼量化研究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长信医疗保健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量化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电子信息行业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低碳环保行业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消费精选行业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量化多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涂世涛 量化专户投资部副总监兼投资经理
  蔡军华 固收研究部总监
  陈言午 专户投资部副总监兼投资经理
  宋海岸 长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国防军工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医疗保健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
  冯彬 固收多策略部总监、长信金葵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稳裕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富民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稳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崔飞燕 固收专户投资部总监兼投资经理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禁止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风险控制,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体系,
  从制度上保障本基金的规范运作。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2、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3)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员工不得拥
  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利。
  (4)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
  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固有
  财产、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
  互制衡。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交易、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
  幕信息的人员,应当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7)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8)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9)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0)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
  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11)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3、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内控体系由不同层面的构成。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包括督察长)、
  内部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公司其他部门、各岗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风
  险控制责任。
  (1)董事会:全面负责公司的风险控制工作,对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
  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经营管理层: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中的风险控制工作,对内部控制制度
  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内部管理、资产运作以及经营管理层、
  内部各部门、各岗位执行制度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公司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评价;
  (3)内部控制委员会:协助经营管理层负责公司风险控制工作,主要负责
  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并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协
  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或危机事件。内部控制委员会主要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和业
  务部门负责人组成;
  (4)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完
  备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对公司经营业务和基金运作情况进行日常稽核;对
  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全面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检
  查结果。监察稽核部独立行使检查权并对经营管理层负责;
  (5)业务部门和公司各岗位:公司业务部门根据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结合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加强对各项业务和各业务
  环节的风险控制;公司各岗位:根据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流程,按业务授权规范
  操作,严格控制操作风险。
  4、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体系。公司制
  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自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它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
  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等。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业务规章、实施细则等。部门业务规章、实施细则
  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
  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
  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5、内部风险管理体系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程序,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投资风险管理;
  (2)交易风险管理;
  (3)巨额赎回风险管理;
  (4)基金注册登记风险管理;
  (5)基金核算风险管理;
  (6)市场开发风险管理;
  (7)信息披露风险管理;
  (8)不可抗力风险管理。
  6、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了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都有适当的授权和明确的分工,确保监察稽核活动的独立性、
  权威性;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了明确的岗位分离制度,
  做到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
  同时进行空间隔离,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从制度上降低和
  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及时上报各自工作领域中发现的风险隐患,以防范和化解
  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内部控制委员
  会,使用适合的程序和方法,确认和评估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建
  立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
  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
  算机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素质和职业技能,防范和化解风险。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405,918,19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高希泉
  联系电话:(0755) 2219 7701
  1、平安银行基本情况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
  证券交易所简称:平安银行,证券代码000001)。其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于2012年6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7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
  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58%的股份,为
  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截至2019年末,平安银行有91家分行(含香港分行),
  共1,058家营业机构。
  2019年,平安银行实现营业收入1379.58亿元(同比增长18.2%)、净利润
  281.95亿元(同比增长 13.6 %)、资产总额 39,390.70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15.2 %)、吸收存款余额24,369.35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14.5 %)、发放贷款和垫
  款总额(含贴现)23,232.05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16.3%)。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下设市场拓展处、创新发展处、估值核算
  处、资金清算处、规划发展处、IT系统支持处、督察合规处、基金服务中心8
  个处室,目前部门人员为60人。
  2、主要人员情况
  陈正涛,男,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理财规划师、国际注
  册私人银行家,具备《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长期从事商业银行工作,具有本
  外币资金清算,银行经营管理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1985年7月至
  1993年2月在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教;1993年3月至1993年7月在招商银
  行武汉分行任客户经理;1993年8月至1999年2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任
  计划信贷部经理、行长助理;1999年3月-2000年1月在招行武汉分行青山支
  行任行长助理;2000年2月至2001年7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公司银行部任副总经
  理;2001年8月至2003年2月在招行武汉分行解放公园支行任行长;2003年3
  月至2005年4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机构业务部任总经理;2005年5月至2007年6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硚口支行任行长;2007年7月至2008年1月在招行武汉分行
  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自2008年2月加盟平安银行先后任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助
  理、产品及交易银行部副总经理,一直负责公司银行产品开发与管理,全面掌握
  银行产品包括托管业务产品的运作、营销和管理,尤其是对商业银行有关的各项
  监管政策比较熟悉。2011年12月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3年5月
  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副总裁(主持工作);2015年3月5日起任平安银
  行资产托管事业部总裁。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年8月1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2020年6月末,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净值规模合
  计4200.97亿,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141只,具体包括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量子生命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平安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新华鑫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红塔红土盛世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增盈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平安新鑫先锋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万银多元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进取
  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嘉合磐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裕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
  睿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汇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广发安泽回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景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平安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平安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先
  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现金通货币市场基金、平安鼎信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鼎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南方荣欢定期
  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富平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颐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惠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兴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天
  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博时安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活期宝货
  币市场基金、广发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广发安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融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丰达纯债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英大
  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平安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盛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丰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金管家
  货币市场基金、平安鑫利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享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汇平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
  安中证沪港深高股息精选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前海开源沪港深隆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添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西部利得汇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
  安睿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久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广发汇安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转型创新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和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银消费新趋势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高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瑞智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智造未来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量化
  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沪深300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平
  安合正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嘉合磐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鼎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富安纯债3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富荣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荣
  福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丰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中
  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汇添富鑫成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合韵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恒
  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汇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平安MSCI中国A股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
  平安合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中金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添荣3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安中证5-10年期国债活跃券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平安中债-中高等级公司债利差因子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季添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人保鑫泽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江量化匠心甄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中债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诺德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瑞安三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添盈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安平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凯石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季开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康享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同泰
  开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南方聪元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季享裕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
  中债5-10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锦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嘉实致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证8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瑞弘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万家惠享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中债-1-3年
  高等级央企主题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平安乐顺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长信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平安科技创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淳厚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合聚1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盛熙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红塔红土盛平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航瑞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平安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合享1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增鑫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上投摩根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沪深股通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朱雀企业优胜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合同顺智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瑞信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
  法规、行业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
  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是全行资产
  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取得
  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
  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监控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号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9楼
  法定代表人:成善栋 联系人:顾洵
  电话:021-61009916 传真:021-61009917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66 公司网站:www.cxfund.com.cn
  
  2、场外代销机构
  (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电话:0755-22166118 传真:0755-25841098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2)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王靖余
  电话:021-23262712 传真:021-63586853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3)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28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龚俊涛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6)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李弢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7)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21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19楼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联系人:范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户服务电话:95368、4006898888 网址:www.hlzq.com
  
  (8)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9)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秦雨晴
  电话:021-20315197 传真:021-203151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磊 联系人:洪成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13)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焦刚
  电话:0531-8960616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14)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B座6楼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81137494 传真:4000-766-12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5)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马良婷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6)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徐超逸
  电话:021-20613988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8)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10-65884788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licaike.hexun.com
  
  (1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余强萍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fund.eastmoney.com
  
  (20)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333号201室A区056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期C5栋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甄宝林
  电话:021-34013996-3011 传真:
  客户服务电话:021-34013999 网址:www.hotjijin.com
  
  (21)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2)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 上海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23)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电话:18516109631 传真:86-021-61101630
  客户服务电话:95733 网站:www.leadfund.com.cn
  
  (24)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25)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1层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站:www.hcjijin.com
  
  (26)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联系人:陶志华
  电话:0571-87789160 传真:0571-87818329
  客户服务电话:95336,40086-96336 网站:www.ctsec.com
  
  (27)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王宫
  电话:021-38789658 传真:021-68880023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800 网站:www.jsfund.cn
  
  (28)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84997571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站:www.danjuanapp.com
  
  (29)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张巍婧
  电话:021-65370077-255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站:www.jiyufund.com.cn
  
  (30)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电话:029-88447611 传真:029-88447611
  客户服务电话:95325或400-860-8866 网站:www.kysec.cn
  
  (31)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105号中环国际1413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林伊灵
  电话:025-66046166(分机号转810) 传真:025-53086966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 网站:www.huilinbd.com
  
  (32)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293
  客户服务电话:95323 网站:www.cfsc.com.cn
  
  (33)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3、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向城路288号8楼
  法定代表人:路昊 联系人:张爽爽
  电话:021-68595976 传真:021-68595766
  客户服务电话:952303 网站:www.huaruisales.com
  
  (34)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中国人寿广场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联系人:秦泽伟
  电话:010-63631752 传真:010-6622276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网站:www.e-chinalife.com
  
  (35)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埔区北京东陆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林志枫
  电话:15626219801 传真:021-50206001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网站:www.msftec.com
  
  (36)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99号1栋1单元龙湖西宸天街B座12层
  法定代表人:于海峰 联系人:隋亚方
  电话:13910181936 传真: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网站:www.puyifund.com
  
  (37)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孙燕波
  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网站:www.hrsec.com.cn
  
  (38)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王笑宇
  电话:010-59403028 传真: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39)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甲1号
  法定代表人:王舰正 机构联系人:张萌
  电话:010-58349088 传真: 0891-6177483
  客户服务电话:400 699 7719 网址:www.xique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其他相关机构
  信息类型 登记机构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号9楼 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号9楼 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50楼
  法定代表人 成善栋 廖海(负责人) 毛鞍宁
  联系电话 021-61009999 021-51150298 021-22282551
  传真 021-61009800 021-51150398 021-22280071
  联系人 孙红辉 刘佳、姜亚萍 蒋燕华(蒋燕华、夏秉雯为经办注册会计师)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11月18日证监许可【2019】
  2353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自2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1月13日止。经德勤华永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
  基金募集期共募集长信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含利息
  结转份额)297,014,100.57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493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符合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0
  年1月16日获得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合同从即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于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于2020年2月17日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于2020年7月16日开
  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
  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
  回的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
  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
  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
  果。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办理本基金申购时,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
  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
  部分不设金额级差。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遵循
  上述规则;各代销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人在该代销机构办理申购业务时,需
  同时遵循该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2、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的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笔/单日申
  购金额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为准。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种。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
  有期限收取赎回费;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2、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
  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
  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及除养老金客户之
  外的其他投资者申购两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A类份额 M<100万 0.5% 0.025%
  100万≤M<500万 0.3% 0.015%
  M≥500万 每笔1000元 每笔1000元
  C类份额 0
  注:M为申购金额
  投资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后,即可享
  受上述特定费率。未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的养老金客户,不享受
  上述特定费率。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的
  增加而递减,两类基金份额赎回具体费率如下:
  基金份额类别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A类/C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Y<7天 1.5%
  7天≤Y<90天 0.1%
  90天≤Y<180天 0.05%
  Y≥180天 0
  注:Y为持有期限
  4、对于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
  入基金财产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不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
  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销售费率。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本基金的申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
  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1: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假设申
  购当日A类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5%)= 49,751.24元
  申购费用=50,000 -49,751.24=248.76元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对应的申购费
  率为0.5%,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49,751.24/1.0520)= 47,292.05份A类份额;
  例2: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份额,假设申
  购当日C类份额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50,000元
  申购费用=50,000-50,000=0元
  投资者可得到的C类份额为47,528.52(=50,000/1.0520)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对应的
  申购费率为0%,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其申购可得到
  47,528.52份C类份额。
  4、赎回金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认/申购A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A类份额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3: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10万份A类份额150天后赎回,赎回费率为0.05%,
  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A类份额份额净值是1.2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2000=120,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0.05%=60元
  赎回金额=120,000-60=119,940元
  即投资者持有本基金10万份A类份额150天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A类份
  额份额净值是1.2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9,940元。
  (2)投资者认/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C类份额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4:某投资者赎回10万份C类份额,且其持有时间超过180天,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份额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2500=125,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元
  赎回金额=125,000-0=125,000元
  即投资者持有本基金10万份C类份额,且其持有时间超过180天,假设赎
  回当日C类份额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投资者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
  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
  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
  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
  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投资者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
  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
  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本公司已开通了长信中证转债及可交换债50指数基金与长信长金通货币基
  金A、B级份额(A类代码:005134;B类代码:005135)、长信沪深300指数基
  金、长信国防军工量化混合基金、长信利信混合基金C类份额(C类代码:
  007293)、长信利信混合基金E类份额(E类代码:007294)、长信稳益纯债基金、
  长信稳势纯债基金、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基金C类份额(C类代码:004220)、长
  信乐信混合基金(直销渠道)、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基金C类份额(C类代码:
  004221)、长信利丰债券基金A类份额(A类代码:005991)、长信利丰债券基金
  E类份额(E类代码:004651)、长信消费精选量化股票基金(直销渠道)、长信
  量化多策略股票基金C类份额(C类代码:004858)、长信稳健纯债债券基金、
  长信双利优选混合基金E类份额(E类代码:006396)、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基金E
  类份额(E类代码:006397)、长信利息收益货币基金A、B级份额(A级代码:
  519999;B级代码:519998)(直销渠道)、长信易进混合基金、长信利保债券基
  金C类份额(C类代码:008176)、长信利泰混合基金E类份额(E类代码:
  008071)、长信利广混合基金(直销渠道)、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基金、长信中
  债1-3年政金债指数基金、长信稳健精选混合基金、长信添利安心收益混合基金
  之间的双向转换,具体可办理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详见本公司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9]32号《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
  相关规定,本公司从2010年4月23日起调整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规则。具体规
  则如下:
  1、投资者进行基金转换时,转换费率将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
  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
  率时,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2、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1)非货币基金之间转换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率
  补差费=(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补差费
  转入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若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补差费为零)
  (2)货币基金转至非货币基金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出份额对应的未结转收
  益
  补差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补差费
  转入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货币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没有赎回费)
  (3)非货币基金转至货币基金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
  转入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货币基金份额净值
  (货币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补差费为零)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或者是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
  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
  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
  理手段,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的成份券及
  其备选成份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
  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的
  申购或增发。因持有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
  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主要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跟踪标的
  指数,即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券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标
  的指数成份券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构造与标的指数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的资产组合,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
  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或其
  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
  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优化抽样复制策略
  为实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80%;其中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将主要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跟踪标的指
  数,即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券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
  指数成份券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达到复制标的指数、降低交易成本的
  目的。
  2、替代性策略
  若因特殊情况(如市场流动性不足、个别成份券被限制投资、法律法规禁止
  或限制投资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债券时,基金可能不能按照成份券权重
  持有成份券,基金管理人将采用合理方法替代等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
  组合。
  3、其他债券投资策略
  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基金费用,基金管理人还可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使用其他投资策略。例如,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基金规模、市场流动性、基金日常
  申购赎回以及交易所债券交易特性及交易惯例等情况,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调整,
  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4、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
  构性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进行分离组合,进而转换成可以出售、流通,
  并带有固定收入的证券的过程。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
  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
  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
  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5、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基本面和资金面的分析,对国债市场走势做出判断,以作为确定国
  债期货的头寸方向和额度的依据。当中长期经济高速增长,通货膨胀压力浮现,
  央行政策趋于紧缩时,本基金建立国债期货空单进行套期保值,以规避利率风险,
  减少利率上升带来的亏损;反之,在经济增长趋于回落,通货膨胀率下降,甚至
  通货紧缩出现时,本基金通过建立国债期货多单,以获取更高的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标的指数
  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以及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8)、(10)、(11)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50指数收益率*95%+银行
  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5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中国可转债
  及可交换债券指数,从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公司债券中选
  取规模大的50只债券组成,是目前市场上专业、权威和稳定的,且能够较好地
  反映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市场状况的债券指数。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
  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
  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具
  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0年12
  月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0年9月30日(摘自本基金2020年三季
  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57,232,614.28 97.79
   其中:债券 157,232,614.28 97.79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921,504.02 1.82
  8 其他各项资产 633,636.39 0.39
  9 合计 160,787,754.69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港股。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067,000.00 7.5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067,000.00 7.55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47,165,614.28 110.36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57,232,614.28 117.91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0059 浦发转债 120,000 12,277,200.00 9.21
  2 113021 中信转债 116,070 12,186,189.30 9.14
  3 110053 苏银转债 109,120 12,097,043.20 9.07
  4 113011 光大转债 99,140 11,680,674.80 8.76
  5 132018 G三峡EB1 88,990 10,340,638.00 7.75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九)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十一)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二)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
  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发行主体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收到上海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银保监银罚决
  字〔2020〕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
  (五)项等,经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至2018年存在下列违
  法违规事实:未按专营部门制规定开展同业业务;同业投资资金违规投向“四证”
  不全的房地产项目;延迟支付同业投资资金吸收存款;为银行理财资金投向非标
  准化债权资产违规提供担保;未按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个人消费
  贷款贷后管理未尽职;通过票据转贴现业务调节信贷规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保
  证金来源审核未尽职;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贴现业务;委托贷款资金来源审查
  未尽职;未按权限和程序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未按权限和程序办理非融资性保函
  业务。综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处罚款共计2100万元。
  对如上证券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公司研究部门按照内部研究工作规范对该
  证券进行分析后将其列入基金投资对象备选库。在此基础上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根
  据具体市场情况独立作出投资决策。该事件发生后,本基金管理人对该证券的发
  行主体进行了进一步了解与分析,认为此事件未对该证券投资价值判断产生重大
  的实质性影响。本基金投资于该证券的投资决策过程符合制度规定的投资权限范
  围与投资决策程序。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其余九名的发行主体未出现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的情形。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8,251.4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14,057.30
  5 应收申购款 1,327.6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33,636.3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0059 浦发转债 12,277,200.00 9.21
  2 113021 中信转债 12,186,189.30 9.14
  3 110053 苏银转债 12,097,043.20 9.07
  4 113011 光大转债 11,680,674.80 8.76
  5 113013 国君转债 6,030,393.60 4.52
  6 113026 核能转债 4,068,000.00 3.05
  7 128102 海大转债 2,764,476.00 2.07
  8 127015 希望转债 2,752,720.00 2.06
  9 113020 桐昆转债 2,677,290.00 2.01
  10 110067 华安转债 2,471,200.00 1.85
  11 110051 中天转债 2,392,400.00 1.79
  12 113008 电气转债 2,157,600.00 1.62
  13 127012 招路转债 2,095,400.00 1.57
  14 113014 林洋转债 1,758,919.50 1.32
  15 110048 福能转债 1,741,650.00 1.31
  16 113009 广汽转债 1,703,730.00 1.28
  17 110043 无锡转债 1,682,550.00 1.26
  18 110045 海澜转债 1,578,529.80 1.18
  19 113024 核建转债 1,547,400.00 1.16
  20 128081 海亮转债 1,424,581.40 1.07
  21 110066 盛屯转债 1,227,100.00 0.92
  22 110031 航信转债 1,215,462.60 0.91
  23 110061 川投转债 1,208,900.00 0.91
  24 128048 张行转债 1,184,800.00 0.89
  25 110065 淮矿转债 1,184,000.00 0.89
  26 110062 烽火转债 1,183,800.00 0.89
  27 128085 鸿达转债 1,072,200.00 0.80
  28 113032 桐20转债 960,720.00 0.72
  29 113569 科达转债 507,100.00 0.38
  30 123039 开润转债 404,915.00 0.30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长信中证转债及可交换债50指数A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0年1月16日(合同生效日)至2020年6月30日 -3.03% 0.51% -3.02% 0.51% -0.01% 0.00%
  2020年7月1日-2020年9月30日 4.45% 0.89% 3.40% 0.73% 1.05% 0.16%
  长信中证转债及可交换债50指数C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0年1月16日(合同生效日)至2020年6月30日 -3.07% 0.51% -3.02% 0.51% -0.05% 0.00%
  2020年7月1日-2020年9月30日 4.43% 0.89% 3.40% 0.73% 1.03% 0.16%
  (二) 自合同生效之日(2020年1月16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本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0年1月1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本报告期末,本基
  金运作时间未满一年。图示日期为2020年1月16日至2020年9月30日。
  2、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为建仓期,报告期末已完
  成建仓但报告期末距建仓结束不满一年;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国债期货、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
  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
  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
  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鉴于目前尚不存在活跃市
  场而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按成本估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
  的价格进行估值;
  (3)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
  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A类和C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0.0001元,小
  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
  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
  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8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
  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和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
  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
  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
  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
  管理人代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为许可使用基点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万分之 1.5(壹点伍个基点)的
  年费率计提。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H=E×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许可使用基点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2.5 万元(大写:贰万伍仟元),
  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度支付一次,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初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
  如与指数编制方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计算方式、支付方式
  等发生变更,本基金将按照变更后的费率、支付方式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更
  新)中更新或在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5-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
  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符合基金法定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红方
  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
  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3)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
  策和投资目标等。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八、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通过被动式指数化投资以实现跟踪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50指数,
  但由于基金费用、交易成本、指数成份券取价规则和基金估值方法之间的差异等
  因素,可能造成本基金实际收益率与指数收益率存在偏离。
  1、标的指数的风险:即标的指数因为编制方法的缺陷有可能导致标的指数
  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的差异,因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
  整较大,增加基金投资成本,并有可能因此而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成份券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
  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
  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可转债品种,可转债的条款相对于普通债券和股票而
  言更为复杂,忽视这些条款导致的事件可能为本基金带来损失。例如,当可转债
  的价格明显高于其赎回价格时,若本基金未能在转债被赎回前转股或卖出,则可
  能产生不必要的损失;还有可能因此而增加跟踪误差。
   4、跟踪偏离风险:即基金在跟踪指数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基金的业绩表现
  与标的指数表现之间产生差异的不确定性,可能包括:
  (1)基金在跟踪指数过程中由于买入和卖出可转债时均存在交易成本,导
  致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可能产生收益上的偏离;
  (2)受市场流动性风险的影响,本基金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由于投资者申
  购而增加的资金可能不能及时地转化为标的指数的成份券、或在面临投资者赎回
  时无法以赎回价格将可转债及时地转化为现金,这些情况使得本基金在跟踪指数
  时存在一定的跟踪偏离风险;
  (3)在本基金实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管理人对指数基金的管理能力例如
  跟踪指数的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
  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5、标的指数成份券数量不足的风险:当市场出现极端情况时,标的指数成
  份券数量可能少于50只,达不到正常情况下成份券50只的数量要求,标的指数
  方案约定将采用市值加权分配权重方式,不设置行业及个券权重限制。基金在相
  应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
  本,并造成跟踪误差。上述情况可能影响样本券权重及投资收益。
  6、本基金持仓债券的规模可能大于基金资产净值,可能因市场利率波动、
  信用利差变化等因素造成本基金资产净值波动大于普通开放式债券型基金的风
  险。
  7、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在国内市场尚处发展初期,
  具有低流动性、高收益的特征,并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与
  基础资产密切相关,因此会受到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及现金流预测风险等的
  影响;当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时,本基金将需要面对临
  时调整持仓的风险;此外当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发行人、管理人、托管人等出现
  违规违约时,本基金将会面临无法收取投资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8、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基金资产
  可能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国债期货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
  面临保证金风险。同时,该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杠杆性风险。另外,国
  债期货在对冲市场风险的使用过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为国债期货合约与合约标
  的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基差风险。
  (二)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
  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
  影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及股票,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
  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及股票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
  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债券及股票,其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
  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
  资的公司业绩及其证券价格产生波动。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
  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
  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
  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
  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人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
  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具有较好的流动性,与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
  赎回安排相匹配,能够支持不同市场情形下投资者的赎回要求。本基金主要的流
  动性风险为投资者可能会面临因巨额赎回带来的流动性风险。若是由于投资者大
  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持有投资品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
  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
  在巨额赎回发生时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具体安排可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章节。
  (2)拟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的成份券
  及其备选成份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
  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随着我国可
  转债市场交易机制的逐步完善、投资者结构的优化、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推
  出,我国的可转债市场已经具备较好的流动性。因此,本基金拟投资的市场整体
  具有较高的流动性水平,可以匹配本基金约定的申购赎回安排。
  (3)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
  事前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经理和风险管理
  部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确认是否可以支付所有的赎回款项。当发现
  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会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
  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延
  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二)暂停接受赎回申请;(三)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四)摆动定价;(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若本基金在开放期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具体措施请见招募
  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在巨
  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无法全额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一方面
  可能影响投资者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
  响。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在此
  情形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一方面可能影响投
  资者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基金份额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持有期小于 7 日的投资者相比于其他持有期限的投
  资者将支付更高的赎回费。
  4)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对投资者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5)摆动定价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净申购或净赎回超出基金净资产的某个确定比例时,
  相应调增或调减基金份额净值。因此,当日参与申购和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存在承
  担申购或者赎回产生的交易及其他成本的风险。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四)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
  的风险。
  (五)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
  统故障等风险。
  (六)其他风险
  1、现金管理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
  需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
  成本风险。
  2、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一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
  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债券和股
  票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
  回等风险。
  5、其他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
  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
  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
  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
  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
  行使表决权,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
  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
  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
  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符合基金法定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红方
  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和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
  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
  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
  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
  管理人代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指数发布机构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
  定向指数发布机构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计算方法及支
  付方式等详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如与指数编制方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计算方式、支付方式
  等发生变更,本基金将按照变更后的费率、支付方式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更
  新)中更新或在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5-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
  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的成份券及
  其备选成份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
  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的
  申购或增发。因持有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
  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标的指数
  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以及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8)、(10)、(11)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国债期货、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
  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
  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
  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鉴于目前尚不存在活跃市
  场而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按成本估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
  的价格进行估值;
  (3)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
  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A类和C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0.0001元,小
  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
  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
  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8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
  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均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
  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号9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成善栋
  成立日期: 2003年5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银行)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12 月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170,411,366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高希泉
  联系电话:(0755) 2219 7701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
  各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外汇存款、汇款;境内境
  外借款;从事同业拆借;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
  有价证券;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贸易、非贸易
  结算;办理国内结算;国际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贷款;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理收付款项;黄金进口业务;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提供保管箱服务;外币兑换;结汇、售汇;信用卡业务;经有关
  监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的成份券及
  其备选成份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
  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的
  申购或增发。因持有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
  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标的指数
  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以及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8)、(10)、(11)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向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 “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
  理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销户、变更工作,本基金银行账户无需预留印鉴,具
  体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根据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为基金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本基金
  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开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
  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
  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A类
  和C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
  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约
  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
  法规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国债期货、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
  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
  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鉴于目前尚不存在活跃市场
  而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按成本估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
  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
  价格进行估值;
  3)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
  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7)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
  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
  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A.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B.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C.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D.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
  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
  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深圳市,按照申请仲裁时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
  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需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或
  “公司”)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销售网点、客
  户服务中心、网站等渠道享受全方位、全过程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方式和
  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内容
  序号 类型 明细 内容详述
  (一) 账户服务 对账单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每月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者的对账单定制需求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寄送交易对账单。
  其他资料 基金管理人将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求不定期向其邮寄相关公司介绍和产品介绍的资料。
  (二) 查询服务 网络在线查询 客户通过基金账户号码或开户证件号码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账户登录”栏目,可享有账户查询、短信/邮件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多项在线服务。
  交易信息查询 在一笔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T+2个工作日开始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账户登录”栏目查询交易情况,包括客户购买总金额、基金购买份额、基金分红份额、历史交易信息等等。
  客户账户信息的修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账户的非重要信息,如联系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等。也可以亲自到直销网点或致电客户服务专线,由人工坐席提供相关服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投资者重要信息的更改手续办理如下: 1、代销客户由代销渠道提交办理(具体提供材料请咨询代销机构)。以配号方式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资料中的投资者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的变更业务,在一个工作日内,对单个开放式基金账户只能够修改其中一项关键信息。 2、直销客户:非正常变更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安机关证明原件、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开放式基金账户资料变更申请表;正常变更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开放式基金账户资料变更申请表以及银行柜台出具的新旧银行卡转化证明原件,邮寄到本公司。
  (三) 基金 网上交易 投资者除可通过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办理申
   投资的服务 购、赎回及信息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xfund.com.cn)享受网上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本公司网站说明。
  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经投资者选择,基金管理人将为持有人提供红利再投资服务,其分红资金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随时(权益登记日申请设置的分红方式对当次分红无效)选择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四)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5天的坐席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该专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五) 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客户投诉处理流程 本公司客户投诉受理由客户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设定专门的投诉管理工作流程,并由监察稽核部负责督促投诉的处理情况。
  客户投诉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的客户服务专线(400-700-5566)、代销机构、公司网站(www.cxfund.com.cn)、电子邮件(service@cxfund.com.cn)、信件、传真(021-61009865)、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多种形式对本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客户投诉都将被定期汇总登记并存档,通过拨打客户服务专线进行的投诉将被电话录音存档,本公司将采取适当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总结相关问题,完善内控制度。
  (六) 增值服务 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或致电客户服务专线定制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包括产品净值、交易确认、公司新闻、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内容。基金管理人按照要求,将以手机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定期向投资者发送信息。
  个性化理财服务 随着公司的发展,本公司将酌情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个性化理财服务,如配备理财顾问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理财建议以及相关的理财计划等形式。
  组织投资者交流会 本公司将不定期地举行投资者交流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投资、理财等方面的讲座,使得本公司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得到更多的理财信息和其他增值服务。另外,本公司基金经理也将通过多种方式不定期地与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流,让基金份额持有人了解更多基金运作情况。
  (七) 投资者教育服务 为了进一步做好投资者服务,让投资者了解证券市场和各类证券投资品种的特点和风险,熟悉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公司将开展普及证券知识、宣传政策法规、揭示市场风险、引导依法维权等投资者教育活动。
  (八) 公开信息披露 披露公司信息 为方便社会公众了解公司的信息,包括本公司的发展概况、组织结构、公司文化、经营理念、经营管理层、经营情况等公开信息,本公司开通了全国统一的客户服务专线
   服务 400-700-5566(免长话费)和公司网站(www.cxfund.com.cn),以方便投资者查询。
  披露基金信息 本公司将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披露法定的文件、公告信息。 本公司将通过客户服务中心、公司网站、代销机构及相关基金宣传资料来披露本基金相关信息,包括本基金的概况、投资理念、投资对象、风险收益特征、净值及其变化情况、基金经理介绍等多方面的信息。 本公司将通过客户服务中心、公司网站、代销机构等途径来告知认购、申购、赎回的手续、流程、费用和其他注意事项,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登陆公司网站下载相关表格。
  其他信息的披露 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和网站除为投资者提供上述信息咨询外,还提供其他信息咨询,包括托管人的情况、基金知识、市场新闻和行情、产品信息等多方面内容。
  (九) 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专线 4007005566(免长话费)、工作时间(8:30-12:00 13:00-17:00)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61009865
  公司网址 http://www.cxfund.com.cn
  电子信箱 service@cxfund.com.cn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加申购(含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证报、中证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公司网站 2020/9/2
  2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加申购(含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证报、中证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公司网站 2020/9/2
  3 长信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1】号)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公司网站 2020/9/4
  4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长金通“网上直销平台及直销柜台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上证报、中证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公司网站 2020/9/22
  5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防范不法分子假冒本公司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的公告 上证报、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公司网站 2020/9/26
  6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终止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上证报、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公司网站 2020/10/27
  7 长信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3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公司网站 2020/10/28
  8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0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上证报、中证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公司网站 2020/10/28
  9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投资者办理份额转托管的提示性公告 上证报、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公司网站 2020/11/4
  本信息披露事项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30日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注册长信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二)《长信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长信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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