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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更新数据日期:2019/12/09    信息来源:

    
  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为根据《平安
  安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由平安安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于2019年2月15日转型而来。
  平安安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平安
  大华安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902号)准予注
  册,于2016年1月11日至2016年1月29日进行募集,并于2016年2月3日正
  式成立。平安安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每个保本期为三年,第一个保本期自
  2016年2月3日起至2019年2月11日止。平安安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
  个保本期于2019年2月11日到期,由于不符合避险策略基金存续条件,将按照平
  安安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为非避险策略的混合型基金,
  名称相应变更为“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他涉及内容相应调
  整,转型后的基金投资目标、范围、策略继续按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
  金基金合同编写,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对平安安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注册的准予以及其转型为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
  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
  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
  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
  创板上市交易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本基金资产并
  非必然投资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
  本基金可投资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将承担因上市条件、交易规则、退市制度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投资集中风险等。具体风险
  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
  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
  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本基
  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所载的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8月14日(其中基金经理
  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19年12月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
  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8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基金的存续 ................................................ 64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65
  八、基金的投资 ................................................................ 76
  九、基金的业绩 ................................................................ 91
  十、基金的财产 ................................................................ 94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95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 102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0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7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8
  十六、风险揭示 ............................................................... 114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21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23
  十九、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43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7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160
  二十二、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 163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65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66
  一、绪言
  《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
  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平安
  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转型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平安安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并在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平安安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失效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业务规则》: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3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2、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3、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份额。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5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5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4、其他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设立日期:2011年1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9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130,000万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吴小红
  联系电话:0755-22623179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88,647 68.19%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2,763 17.51%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18,590 14.30%
  合计 1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二)主要成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
  部干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寿
  总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京
  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姚波先生,董事,硕士,1971年生。曾任R.J.Michalski Inc.(美国)养老金咨
  询分析员、Guardian Life Ins.Co (美国)助理精算师、Swiss Re (美国)精算师、
  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香港)精算师、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精算师、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
  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兼总精算师。
  陈敬达先生,董事,硕士,1948年生,新加坡。曾任香港罗兵咸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师;新鸿基证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DBS唯高达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平安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执行顾问, 现任集团投资
  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肖宇鹏先生,董事,学士,1970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玉萍女士,董事,学士,1983年生。曾于平安数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从
  事运营规划,现任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薪酬规划管理部高
  级人力资源经理。
  叶杨诗明女士,董事,硕士,1961年生,加拿大籍。曾任职于澳新银行、渣打
  银行、汇丰银行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2011年加入大华银行集团,现任大华银行有
  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香港区总裁兼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同时兼
  任瑞士德科集团顾问、崇侨托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数码通电讯集团独立非执
  行董事、United Investments Private Ltd董事、United Orient Capital G.P. Ltd 董事、大
  华银行托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United Pte Equity Investments (Cayman) Ltd董事、
  新加坡大华亚洲(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大华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张文杰先生,董事,学士,1964年生,新加坡。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及首席执行长,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历任新加坡政府投资
  公司“特别投资部门”首席投资员,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国际股票和
  全球科技团队主管。
  薛世峰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63年生。曾任江西省行政学院老师、深圳市
  龙岗镇投资管理公司投资部部长、龙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深
  圳市鑫德莱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房地产部部长、监事会主席、法律顾问,后
  加入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现任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职
  律师。
  李娟娟女士,独立董事,学士,1965年生。曾任安徽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教师、
  深圳兴粤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系教师、会计专业主任、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计财处处长;现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学院副院长。
  刘雪生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63年生。曾任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员、深圳华侨城集团会计师、财务经理、子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深圳市注
  册会计师协会部门临时负责人、秘书长助理;现任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
  潘汉腾先生,独立董事,学士,1949年生。曾任新加坡赫乐财务有限公司助理
  经理、新加坡花旗银行副总裁、新加坡大华银行高级执行副总裁;现任彩日本料理
  私人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一合环保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速美建筑集团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华业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巢傲文先生,监事长,硕士,1967年生。曾任江西客车厂科室助理工程师;深
  圳市龙岗区投资管理公司经济研究部科员;平安银行(原深圳发展银行)营业部柜
  员、副主任、支行会计部副主任、总行电脑部规划室经理、总行零售银行部综合室
  经理、总行稽核部零售稽核室主管、总行稽核部总经理助理;广东南粤银行总行稽
  核监察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惠州分行筹建办主任、
  分行行长、总行稽核部总经理;现任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
  察部总经理室,兼任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监事会主席。
  冯方女士,监事,硕士,1975年生,新加坡。曾任职于淡马锡控股和旗下的富
  敦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毕盛资产公司、鼎崴资本管理公司。于2013年加入大华
  资产管理,现任区域总办公室主管。
  郭晶女士,监事,硕士,1979年生。曾任广东溢达集团研发总监助理、侨鑫集
  团人力资源管理岗;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副经理。
  李峥女士,监事,硕士,1985年生。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
  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财务部会计主管,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岗。
  (3)公司高管
  罗春风先生,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部,
  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寿总公司人
  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
  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学士,1970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付强先生,博士,高级经济师,1969年生。曾任中国华润总公司进出口副科长、
  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任高级研究员、申万巴黎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研究经理、安信证
  券首席分析师、嘉实基金管理公司产品总监、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
  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1969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新加
  坡籍。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电子渠道负责人、个人金
  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华区业务
  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汪涛先生,1976年生,毕业于谢菲尔德大学,金融硕士学位。曾任上海赛宁国
  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市场代表、新加坡华侨银行产品经理、
  渣打银行产品主管、宁波银行总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助理、总行审计部副总经理、
  总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陈特正先生,督察长,学士,1969年生。曾任深圳发展银行龙岗支行行长助理,
  龙华支行副行长、龙岗支行副行长、布吉支行行长、深圳分行信贷风控部总经理、
  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信贷审批部总经理、平安银行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高级审批师、
  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行长助理兼风控总监。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
  张俊生先生,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曾先后担任广东发
  展银行政策分析主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深圳昱昇富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兼
  投资总监,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2018年10月加入平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权益投资中心投资副总监。同时担任平安鼎泰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8-12-04至今)、平安鼎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8-12-04至今)、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03-01至
  今)基金经理。
  吕振山先生,北京大学金融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曾先后担任中国银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18年3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衍生品投资中心
  投资经理。现担任平安量化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9-10-11至今)、
  平安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9-10-11至今)、平安安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11-18至今)、平安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11-
  18至今)基金经理。
  韩克先生,浙江大学金融学硕士。曾先后担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交易
  员、研究员、投资经理助理。2019年6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固定收益
  投资中心投资经理。现担任平安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09-16至今)、
  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12-04至今)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孙健,2016年2月3日至2018年3月6日任平安安享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基金经理。张恒,2018年2月8日至2019年2月14日任平
  安安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基金经理。高勇标,2018年3月16日至2019
  年2月14日任平安安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基金经理。张恒,2019年2
  月15日至2019年3月13日任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施旭,2019年6月12日至2019年11月1日任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高勇标,2019年2月15日至2019年12月4日任平安安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总经理肖宇鹏先生,权益投资中心投资董事
  总经理李化松先生,衍生品投资中心投资执行总经理DANIEL DONGNING SUN先
  生、研究中心研究执行总经理张晓泉先生、基金经理黄维先生。
  肖宇鹏先生,学士,1970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化松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曾先后担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济研
  究所分析师、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分析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部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2018年3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平安智
  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转型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核心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高端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安盈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DANIEL DONGNING SUN先生,北京大学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博士,约
  翰霍普金斯大学博士后。先后担任瑞士再保险自营交易部量化分析师、花旗集团投
  资银行高级副总裁、瑞士银行投资银行交易量化总监、德意志银行战略科技部量化
  服务负责人。2014年10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衍生品投资中心投资执
  行总经理。现任平安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沪深300指数量化增
  强证券投资基金、平安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安股息精选沪港深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晓泉先生,清华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曾先后担任广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研究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
  监助理。2017年10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中心研究执行总经理,
  现任平安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黄维先生,北京大学微电子学硕士,2010年7月起先后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研究员、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于2016年5月加入平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平安睿享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优势产
  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
  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
  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
  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
  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
  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
  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
  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
  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8)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
  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
  离。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
  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
  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
  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
  度;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
  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业务操作手册,
  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业务各个细节、流程进行的描述和约
  束。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
  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
  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
  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
  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
  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
  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
  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
  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
  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
  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
  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
  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
  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
  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
  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
  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
  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
  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
  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
  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
  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
  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
  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
  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
  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机构认可。根据公司监察
  稽核工作的需要,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
  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法律合规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法律合规监察部的独立性
  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法律合规监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
  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法律合规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
  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
  码939),于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8年末,集团资产规模23.22万亿元,较上年增长4.96%。2018年度,集团
  实现净利润2,556.26亿元,较上年增长4.93%;平均资产回报率和加权平均净资产
  收益率分别为1.13%和14.04%;不良贷款率1.46%,保持稳中有降;资本充足率
  17.19%,保持领先同业。
   2018年,本集团先后荣获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8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
  行奖”、“2018年中国全面风险管理成就奖”;美国《环球金融》“全球贸易金融最具
  创新力银行”、《银行家》“2018最佳金融创新奖”、《金融时报》“2018年金龙奖—年
  度最佳普惠金融服务银行”等多项重要奖项。本集团同时获得英国《银行家》、香港
  《亚洲货币》杂志“2018年中国最佳银行”称号,并在中国银行业协会2018年“陀
  螺”评价中排名全国性商业银行第一。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养老金托管处、全球托管处、新兴业
  务处、运营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跨境托管运营处、合规监督处等11个职
  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
  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
  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蔡亚蓉,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资金计划部、信
  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以及中国建设银行重组改制办公室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
  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公司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
  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
  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
  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
  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
  (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
  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924只证券
  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
  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9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4次获得
  《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5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产托管机构”等奖项,
  并在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在2017年荣
  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
  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
  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
  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
  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
  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直销电话:0755-22627627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郑权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平安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www.fund.pingan.com
  联系人:张勇
  客服电话:400-800-4800
  (二)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琳
  联系电话:010-67596084
  客服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陈洪源
  联系电话:010-66592194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465
  网址:www.boc.cn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曹榕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王晓琳
  联系电话:010-89937325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www.bank.ecitic.com
  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卞晸煜
  电话:021-52629999-218022
  客服电话:95561
  传真:021-62569070/62569187
  网址:www.cib.com.cn
  6、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7、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联系电话:0755-22166574
  客服电话:95511-3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8、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任巧超
  联系电话:0574-81850830
  客服电话:95574
  传真:0574-87050024
  网址:www.nbcb.com.cn
  9、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828号鑫远杰座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828号鑫远杰座
  法定代表人:刘永生
  联系人:杨舟
  电话:0731-89828900
  客服电话:0731-96599
  网址:www.hrxjbank.com.cn
  1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钟伟镇
  联系电话:021-38032284
  客服电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1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娟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传真:010-835748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275
  客服电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1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0楼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1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传真:0591-38507538
  网址:www.xyzq.com
  1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联系电话:021-68751860
  客服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19、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0、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95355、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21、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座18、1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E座12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n
  22、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星
  电话:022-28451922
  网址:www.ewww.com.cn
  2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网址:www.htsc.com.cn
  2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sd.citics.com
  2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493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何耀、李芳芳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2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传真:0431-85096795
  网址:www.nesc.cn
  28、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电话:025-58519523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n
  29、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12、13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网址:www.dtsbc.com.cn
  30、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7-9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7-9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1、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一涵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400-8816-16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stock.pingan.com
  32、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3、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 0991-2307105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117
  客服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752
  网址:www.zts.com.cn
  35、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5-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5838701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6、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刘小莹
  联系电话:0755-83689020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95335
  网址:www.scstock.com
  37、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刘熠
  电话:021-68761616
  网址:www.tebon.com.cn
  38、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9、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陈媛
  电话:021-38784818-8502
  传真:021-68774818
  客服电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40、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联系人:杨莉娟
  业务联系电话:021-54967552
  传真电话:021-54967293
  网站:www.cfsc.com.cn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4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42、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吴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客服电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ydzq/
  43、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岑妹妹
  电话:027-87617017
  客服电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44、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刑飞
  电话:010-59366004
  网址:www.sczq.com.cn
  45、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46、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10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47、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室
  邮政编码:361002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陈承智
  电话:0592-3122673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400-918-0808
  48、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网址:www.wacaijijin.com
  客服电话:021-50810687
  49、苏州财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华池街88号1幢1003室
  办公地址: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1599号7号楼1101室
  法定代表人:高志华
  联系人: 张君
  电话:0512-68603767,18516765123
  网站:www.cai6.com
  客服电话:0512-68603767
  50、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21-80359115
  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21-5399
  51、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网址:www.zlfund.cn
  客服电话:4006-788-887
  5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何昳
  电话:021-2069192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5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5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徐鹏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533
  客服电话:400-067-6266
  网址:http://admin.leadfund.com.
  57、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1号楼7层711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1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联系人:高雪超
  网址:www.qiandaojr.com
  电话:400888080
  58、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赵耶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59、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曹庆展
  联系电话: 010-85932450
  网址:www.igesafe.com
  客服电话:400-066-8586
  60、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联系电话:13521165454
  客服电话:400-001-8811
  传真:010-67000988-6000
  网址:www.zcvc.com.cn
  61、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9号第一上海中心C座6层
  法定代表人:李悦
  联系人:张晔
  电话:010-58845312
  网址:www.chtfund.com
  客服电话:400-8980-618
  62、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http://www.fundzone.cn
  63、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8楼A-1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南山路155号南山1910小区A3-1
  法定代表人: 苗宏升
  网站: www.fundying.com
  客服电话:4007-903-688
  64、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D座21&28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殷雯
  电话:010-58170844
  传真:010-58170710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cn
  客服电话:400-818-8866
  65、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C座7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66、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soho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soho10层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盛海娟
  电话: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www.qianjing.com
  客服电话:400-893-6885
  67、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二层202-
  12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9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郭宝亮
  电话:010-59287984
  传真:010-59287825
  客服电话:400-111-0889
  68、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徐娜
  电话:010-68292940
  传真:010-68292941
  客服电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69、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8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网址:www.520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21-0203
  70、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18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电话:010-58160168
  客服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71、扬州国信嘉利投资理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陵产业园创业路7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文昌西路56号公元国际320
  法定代表人:王浩
  网址:www.gxjlcn.com
  客服电话:400-021-6088
  72、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张晓辉
  网址: www.taichengcaifu.com
  客服电话:400-6411-999
  73、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金融商业楼34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金融商业楼341室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季长军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网址:http://www.buyforyou.com.cn/
  客服电话:400-819-6665
  7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号A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 021-65370077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75、深圳前海京西票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和平路鸿隆世纪广场B座211室
  法定代表人:吴永宏
  联系人:盖润英
  电话:0755-66607751
  网址:http://a24111747.atobo.com.cn
  76、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77、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室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牛亚楠
  联系电话:18610807009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box.com
  78、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刘勇
  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79、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
  7栋23层1号、4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
  7栋23层1号、4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孔繁
  电话:027-87006009
  网址: http://www.buyfunds.cn
  客服电话:400-027-9899
  80、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81、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市江东中路35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386号文广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何庭宇
  电话:13917225742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电话:021-22267995/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82、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83、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6层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方良治
  电话:0371-55213196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http://www.hgccpb.com
  84、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城大厦1115、1116及1307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项晶晶
  电话:0755-8946 0500
  传真:0755-2167 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85、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号楼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1111号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联系人:朱翔宇
  联系电话:15921710500
  网址:www.lanmao.com
  客服电话:400-500-882
  86、京东金融-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赵德赛
  电话:4000888816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http://fund.jd.com
  87、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联系人:江辉
  电话:021-20530224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88、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智慧广场第A栋11层1101-02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18号东方科技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陈姚坚
  联系人:陈姿儒
  网址:www.jfzinv.com
  电话:4009500888
  89、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90、深圳市华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滨河路5022号联合广场A座裙楼A302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联合广场A座裙楼A302
  法定代表人:喻天柱
  联系人:万力
  电话:0755-83190388
  传真:0755-82945664
  网址:www.hrjijin.com
  客服电话:400-600-0583
  91、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19号金润大厦23A
  法人代表:高锋
  联系人:廖苑兰
  联系电话:0755-836555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客服电话:400-804-8688
  92、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 李一梅
  网址: www.amcfortune.com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93、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电话: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94、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10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时代财富大厦第49A单元
  法定代表人:周文
  联系人:杨涛
  客服电话:0755-23946579
  网址:www.ecpefund.com
  95、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3、
  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3、
  14层
  法定代表人:路昊
  联系人:茆勇强
  电话:021-61058785
  传真:021-61098515
  客服电话:400-111-5818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96、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97、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范超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98、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王雯
  电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99、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新华社三工作区5F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徐英
  电话:010-5933653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00、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7层05单元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黄鹏
  电话:021-3335 5333
  传真:021-6335 3736
  客服电话:400-876-5716
  网址:www.cmiwm.com
  101、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沙路49号通信广场2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20层西
  法定代表人:朱治理
  联系人:郭东彤
  电话:0755-82830333-115
  传真:0755-2517 0807
  网址:www.wanhesec.com
  102、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剑秋
  联系人:郭晓蓉
  客服电话:400-828-1288
  网址: www.ftol.com.cn
  103、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58弄2号楼B座6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8301
  传真:021-62990063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104、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院1号昆泰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电话:010-85632771
  客服电话:95510
  公司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105、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电话:025-66046166转837
  传真:025-56663409
  联系人:孙平
  客户服务热线: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106、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法定代表人:陈皓
  电话:010-58349088
  传真:010-88371180
  联系人:曹砚财、张萌
  客服电话:4006997719
  网址:www.xiquefund.com
  107、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6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3038号现代国际大厦2805室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童燊
  联系电话:0755-33352887
  客服电话:95352
  网址:www.bsb.com.cn
  108、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1403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广场二座16层
  法定代表人: 陈志英
  联系人:唐京莎
  电话:021-53398816
  网址:http://www.luxxfund.com/
  109、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高浩辉
  联系电话:021-63333389
  客服电话:400 643 3389
  网址:https://www.vstonewealth.com/
  110、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网址:www.zlfund.cn
  客服电话:4006-788-887
  111、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1号楼7层711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1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联系人:高雪超
  网址:www.qiandaojr.com
  电话:400888080
  112、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英
  电话:021—20835785
  传真:021-20835879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hexun.com
  113、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徐娜
  电话:010-68292940
  传真:010-68292941
  客服电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114、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周丹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0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fund.bundtrade.com
  二、基金登记机构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电话:0755-2262 4581
  传真:0755-2399 0088
  联系人:张平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 8666
  传真:021-3135 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电话:021-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翠丽、陈怡
  联系人:陈怡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平安安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平安安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
  会《关于准予平安大华安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5]2902号)准予注册,基金管理人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安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6年1月11日至2016年1月29日进
  行募集,并于2016年2月3日正式成立。平安安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每个
  保本期为三年,第一个保本期自2016年2月3日起至2019年2月11日止。平安
  安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期于2019年2月11日到期,由于不符合
  避险策略基金存续条件,将按照平安安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转型为非避险策略的混合型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平安安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保本期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期到期日及之
  后3个工作日(含第3个工作日),即自2019年2月11日(含)起至2019年2月
  14日(含)止。自2019年2月15日平安安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
  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二、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9年2月15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
  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
  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
  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
  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
  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基金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
  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要求,具体以基金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
  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
  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
  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万元 1.20%
  50万元≤M<200万元 0.80%
  200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2、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A
  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N<7天 1.50%
  7天≤N <30天 0.75%
  30天≤ N <180天 0.50%
  N≥180天 0
  本基金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率设置如下:
  持有期限(N为日历日) 赎回费率
  N<7天 1.50%
  7天≤N<30天 0.50%
  N≥30天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A类份额持有人,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30
  日(含)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长于3个月(含)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其
  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对于C类份额持有人,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注:1个月=30天,3个月=90天,6个月=180天)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3)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或赎回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相关原理及操作方法参见
  法律法规和自律组织的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
  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如有),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净申购金额和申购费用。
  若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若基金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若基金投资人申购A类份额,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A类基金份额,假设对应费率为1.2%,申购当
  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8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2%)=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 =98,814.23/1.1800= 83,740.87份
  若投资人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16=49,212.60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三个月,赎回费率为0.5%,
  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80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8080=180,800.00元
  赎回费用=180,800.00×0.5%=904.00元
  净赎回金额=180,800.00-904.00=179,896.0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包括该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机
  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
  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机
  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
  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
  8、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20%,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具体措施对其进行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
  “(1)全部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
  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
  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告。
  十二、其他
  1、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2、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3、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5、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6、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7、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
  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对宏观经济和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发展趋势的分析,力求把握在不同行情
  中可行的投资机会,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股
  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中期票据、
  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定期存款等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权证投
  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宏观经济环境、微观经济因素、经济周期情况、政策形势和证券市
  场趋势的综合分析,结合经济周期理论,形成对不同市场周期的预测和判断,进行
  积极、灵活的资产配置,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现金等资产之间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通过平安大类资产配置评价体系(TAES)(PINGAN-UOB TACTICAL
  ASSET EVALUATION SYSTEM)系统化管理各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平安大类资
  产配置评价体系(TAES)分析因素具体包括:宏观经济因素、政府政策因素、盈利
  因素、估值因素、流动性因素和行为因素六个方面,并将各子因素的细分指标划分
  为先行指标、同步指标和预警指标三类。
  本基金严谨衡量不同类别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特征,评估股票市场相对投资价
  值。在实际投资运作中,不同时期或预期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如下:
  (1)预期股票市场将趋势上涨,或整体股票市场处于低估值的安全区域,本基
  金将通过高仓位配置股票资产,低配或者少配债券资产,以增加获取股票市场潜在
  收益的可能性。
  (2)股票市场处于震荡阶段、方向不明确时,本基金将动态调整股票资产、债
  券资产比例,以波段操作策略为主。重点选择被市场低估的或因市场情绪变化而大
  幅下跌的行业中的优质个股进行波段操作,追求投资组合的正阿尔法收益。
  (3)预期股票市场将趋势下跌,或整体股票市场处于高估值的风险区域,本基
  金将及时降低股票资产配置比例,最低可至股票资产最低比例。同时适度增加债券
  资产配置比例,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避免或减少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潜在的资本
  损失。
  2、股票投资策略
  采用成长与价值动态均衡投资(GVDBI)策略:在看多后市的前提下,主要从
  成长股票中构建基金组合,追求获得更多超额收益;反之,看空后市则主要从价值
  股票中构建基金组合,追求投资正回报;调整行情中,根据市场多空双方力量强弱
  和持续时间,采用灵活权重调整策略,平衡基金组合的风险与预期收益。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券品种包括国债、中期票据、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
  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
  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包括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债券回购、
  定期存款等银行存款等。综合考虑宏观经济运行状况、金融市场环境及利率走势,
  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结合的投资策略积极选择和配置债券资产。
  本基金在具体债券组合构建时,以利率预期策略、类属资产配置和久期策略为
  主,以品种选择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和债券置换策略为辅,在控制利率风险、信
  用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构建能获取长期、稳定收益的固定收益类投资组
  合。
  (1)利率预期策略
  首先根据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预测,分析市场投资环境的变化趋势,重点关注
  利率趋势变化。通过全面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物价水平变化趋势
  等因素,对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
  (2)类属资产配置
  在类属资产配置层次,根据市场和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在判断各类属的
  利率期限结构与交易活跃的国家信用等级短期券利率期限结构应具有的合理利差水
  平基础上,将市场细分为交易所国债、交易所企业债、银行间国债、银行间金融债
  等子市场。结合各类属资产的市场容量、信用等级和流动性特点,在此基础上运用
  修正的均值-方差等模型,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
  产的最优权重。
  (3)久期策略
  根据对利率期限结构变化的预判,对债券组合的久期和持仓结构制定相应的调
  整方案,以降低可能的利率变化给组合带来的损失。具体久期目标的确定将视利率
  期限结构变化方向而定,例如在预计利率期限结构可能变的更加陡峭时,不久的将
  来长期债券的价格可能会由于长期利率的上升而下跌,短期债券的价格可能会由于
  短期利率的下降而上涨,因此可制定适量降低组合久期的目标,增加对短期债券的
  投资,同时减少对长期债券的投资。
  在上述基础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选择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获取超额的投资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的投资作为提高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手段。根据权证对应公
  司基本面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值,发现市场对股票权证的非理性定价;利用
  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
  的目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秉持稳健投资原则,
  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收益率利差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等积
  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
  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回报。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
  和组合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及法规因素
  和资本市场因素,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确定投资时机。基金管理人将结合股票投
  资的总体规模,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
  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
  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
  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前将建立股指期货投资决策部门或小组,负责
  股指期货的投资管理的相关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
  风险控制等制度,并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
  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本基金以套期保
  值为目的,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投资于国债期货合约,有
  效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积极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
  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谨慎进行投资,以调整债券组合的久
  期,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具体而言,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策略包括套期保
  值时机选择策略、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展期策略、保证金管理策略、流
  动性管理策略等。
  本基金在运用国债期货投资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将审慎地获取相应的超额收益,
  通过国债期货对债券的多头替代和稳健资产仓位的增加,以及国债期货与债券的多
  空比例调整,获取组合的稳定收益。
  基金管理人针对国债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保
  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位职
  责。此外,基金管理人建立国债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
  负责国债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 +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50%。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
  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8)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展期;
  (1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
  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8)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9)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
  资。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
  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0)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1)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2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2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
  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除上述第(2)、(13)、(23)、(24)项所规定的情形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
  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转型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
  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
  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9年6月30日,本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61,197,470.03 34.93
   其中:股票 61,197,470.03 34.9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66,361,339.36 37.88
   其中:债券 66,361,339.36 37.88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0,000,285.00 17.13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6,516,280.64 9.43
  8 其他资产 1,103,956.35 0.63
  9 合计 175,179,331.38 100.00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3,059,003.00 1.80
  C 制造业 19,594,783.03 11.5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569,541.00 0.33
  E 建筑业 2,883,609.00 1.70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544,908.00 0.91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98,312.00 0.35
  J 金融业 30,915,821.00 18.17
  K 房地产业 1,054,570.00 0.6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64,875.00 0.39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12,048.00 0.18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1,197,470.03 35.98
  1.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519 贵州茅台 5,800 5,707,200.00 3.36
  2 600036 招商银行 117,300 4,220,454.00 2.48
  3 600887 伊利股份 109,883 3,671,191.03 2.16
  4 601328 交通银行 579,000 3,543,480.00 2.08
  5 600030 中信证券 140,800 3,352,448.00 1.97
  6 601601 中国太保 84,300 3,077,793.00 1.81
  7 601166 兴业银行 161,400 2,952,006.00 1.74
  8 600276 恒瑞医药 39,500 2,607,000.00 1.53
  9 600000 浦发银行 207,000 2,417,760.00 1.42
  10 601818 光大银行 598,600 2,280,666.00 1.34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6,890,340.00 21.6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8,186,600.00 10.69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0,006,000.00 5.88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48,999.36 0.03
  8 同业存单 19,416,000.00 11.41
  9 其他 - -
  10 合计 66,361,339.36 39.01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1907016 19招商银行CD016 200,000 19,416,000.00 11.41
  2 112690 18广发01 134,000 13,649,240.00 8.02
  3 108604 国开1805 100,000 10,117,000.00 5.95
  4 011901375 19长虹SCP001 100,000 10,006,000.00 5.88
  5 018007 国开1801 80,000 8,069,600.00 4.74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无贵金属投资。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权证投资。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1.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
  银保监会于2018年11月9日做出银保监银罚决字〔2018〕13号处罚决定,由于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不合规;并购贷款尽职调
  查和风险评估不到位。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罚款50万元。本基金管理人对该公司进行了深入
  的了解和分析,认为该事项有利于公司规范开展业务,对公司的偿债能力暂不会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我们对该证券的投资严格执行内部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银保监会于2018年11月9日做出银保监银罚决字〔2018〕12号处罚决定,由于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一)不良信贷资产未洁净转让、理财资金投资本行不
  良信贷资产收益权;(二)未尽职调查并使用自有资金垫付承接风险资产;(三)档案管理不到
  位、内控管理存在严重漏洞;(四)理财资金借助保险资管渠道虚增本行存款规模;(五)违规
  向土地储备机构提供融资;(六)信贷资金违规承接本行表外理财资产;(七)理财资金违规投
  资项目资本金;(八)部分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不合规;(九)现场检查配合不力。根据相关规定
  对公司罚款690万元。本基金管理人对该公司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认为该事项有利于公
  司规范开展业务,对公司的偿债能力暂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对该证券的投资严格执行
  内部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银保监会于2018年11月9日做出银保监银罚决字〔2018〕8号处罚决定,由于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一)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二)同业投
  资违规接受担保;(三)同业投资、理财资金违规投资房地产,用于缴交或置换土地出让金及
  土地储备融资;(四)本行理财产品之间风险隔离不到位;(五)个人理财资金违规投资;
  (六)票据代理未明示,增信未簿记和计提资本占用;(七)为非保本理财产品提供保本承
  诺。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罚款3160万元。本基金管理人对该公司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
  认为该事项有利于公司规范开展业务,对公司的偿债能力暂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对该
  证券的投资严格执行内部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银保监会于2018年11月9日做出银保监银罚决字〔2018〕5号处罚决定,由于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根据相关规定对公
  司罚款200万元。本基金管理人对该公司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认为该事项有利于公司规
  范开展业务,对公司的偿债能力暂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对该证券的投资严格执行内部
  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其它证券本期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1.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9,528.4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011,431.47
  5 应收申购款 2,996.4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03,956.35
  1.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转型前:
  一、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至2019年2月14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2.3-2016.12.31 0.70% 0.06% 2.51% 0.01% -1.81% 0.05%
  2017.1.1-2017.12.31 1.19% 0.11% 2.68% 0.01% -1.49% 0.10%
  2018.1.1-2018.6.30 -0.49% 0.16% 1.30% 0.01% -1.79% 0.15%
  2018.7.1-2018.12.31 2.47% 0.11% 1.30% 0.01% 1.17% 0.10%
  2019.1.1-2019.2.14 0.77% 0.07% 0.31% 0.01% 0.46% 0.06%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19年2月14日 4.70% 0.11% 8.35% 0.01% -3.65% 0.10%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每个保本期起始日的三年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变动的比较
  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2月3日正式生效,截至报告期末已满三年;
  2、按照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已完成建仓,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
  比例符合合同约定。
  转型后:
  一、自基金转型以来(2019年2月15日)至2019年6月30日基金份额净值
  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转型以来 0.94% 1.18% 6.82% 0.82% -5.88% 0.36%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50%
  二、自基金转型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平安安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转型日为2019年02月15日,截止报告期末,本基金转型后基金合同生效已满半年;
  2、按照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已完成建仓。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
  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
  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
  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④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
  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
  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
  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
  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目标ETF份额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份额以目标ETF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若估值日
  为非证券交易所营业日,以该基金最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
  收入。
  6、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①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②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
  估值。
  ④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
  格数据。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
  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
  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
  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 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
  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
  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份额
  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C类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第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章。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章。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依照《平安安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执行;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
  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3、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4、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5、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9)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6、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8、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
  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9、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十六、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
  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
  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
  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
  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
  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
  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
  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1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
  集或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
  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
  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
  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
  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
  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
  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
  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
  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
  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
  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
  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
  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
  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
  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
  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
  金份额净值。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具体见本招募说明书“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章节,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或延期
  办理、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暂停等风险。投资者应
  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
  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本基金管理人在筛选投资标的及投资时也会
  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流动性风险,关注投资组合中股票、债券、现金等资产的配置
  情况,以及单一证券、券种与行业的集中度,合理配置资产,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拟投资市场及资产具有较好的流动性,但是在特殊市场环境
  下本基金仍有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形。
  3、巨额赎回情形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
  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本基金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不能申购本产品、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账、如持有
  期限少于7日会产生较高的赎回费造成收益损失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
  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
  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投资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其价值取决于一种
  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
  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市场风险是股
  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
  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
  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
  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此外,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并且其
  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也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六、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
  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
  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
  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七、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其价值取决于一 种
  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 期。
  投资国债期货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 金风险、
  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国债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市场风险 是
  国债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国债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国债期货合约价格和现货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 的
  风险,以及不同国债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国债期货合约 头
  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 者
  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此外,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并且 其
  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也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八、科创板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
  创板上市交易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本基金资产并
  非必然投资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
  本基金投资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将承担科创板因上市条件、交易规则、退市制
  度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具体包括以下风险:
  1、公司治理风险。科创板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上市条件与主板不同,科创板
  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更为灵活,可能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2、流动性风险。由于参与科创板投资有一定的门槛要求,科创板的投资者可能
  以机构投资者为主。机构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上具有一定的趋同性,将会造成市场的
  流动性风险。
  3、集中投资风险。科创板将集中以成长性的科技创新企业为主。由于投入规模
  大、技术迭代快、盈利周期长等行业特点,科创板企业的收入及盈利水平具有较大
  不确定性,可能存在公开发行时和上市后仍无法盈利的情形。
  4、退市风险。科创板退市的标准、程序和执行较主板更为严格:
  (1)退市情形更多。当上市公司出现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信息披露或者规
  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将直接导致退市;
  (2)退市时间更短。因科创板取消了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程序,因此存在对应
  当退市的企业直接终止上市的情形;
  (3)执行标准更严。当上市公司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
  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时,可能会直接导致退市。
  5、股价波动风险。科创板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前5个交
  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
  九、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不完
  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
  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
  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
  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
  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
  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出现长期休市、停
  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
  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
  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未设立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根据本基金的运作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增设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
  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8)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调高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律
  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调整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销售服务费、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
  到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元,本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
  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召
  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可采用网络、
  电话、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本基金亦
  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出现长期休市、停
  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
  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九、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邮政编码:518000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成立日期:2011年1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9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130,000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股
  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中期票据、
  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国债期货、超级短期融资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定期存款等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权证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3%,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
  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展期;
  (15)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
  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期货公司三方一同
  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备忘
  录》。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8)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9)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2)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3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上述第(2)、(12)、(21)、(22)项所规定的情形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
  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
  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
  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
  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
  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须
  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
  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
  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
  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
  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
  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
  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
  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
  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
  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
  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
  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
  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
  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
  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
  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
  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
  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
  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乙方的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
  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
  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
  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
  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
  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
  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三)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此项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托管
  产品启始运营后,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产品
  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账户开立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证券账户开通
  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收资金等
  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
  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账户注销时,在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下,由管理人和托管
  人协商确认主要办理人。账户注销期间,主要办理人如需另一方提供配合的,另一
  方应予以配合。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
  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四)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
  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
  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
  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
  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
  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
  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
  个交易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
  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
  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生效。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有
  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主要服务内容进行增加或变更。
  一、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平安基金官网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
  易。
  平安基金网址:www.fund.pingan.com
  二、资料的寄送服务
  1、基金管理人在未收到客户关于需要寄送纸质对账单的明确表示下,将发送电
  子对账单。客户可根据个人需要,通过平安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平安基金客服邮
  箱定制纸质对账单寄送服务。客户无需额外承担纸质或电子对账单的服务费用
  2、如果客户选择纸质对账单,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邮寄方式提供资料。但由于
  非基金管理人可控的原因邮寄资料可能无法送达,对此本基金管理人不做任何承诺
  和保证。基金管理人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
  担任何赔偿责任。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请务必预留正确的通讯
  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
  3、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
  原发送内容。由于互联网是开放性的公众网络,基金管理人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
  性与及时性。因此平安基金管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
  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
  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形式的账户信息
  资料。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定
  期定额投资的服务(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
  开通)。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
  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关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账号/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平安基金网站,可
  享有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对账单寄送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多项
  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亦提供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
  供投资人查询。
  公司网址:www.fund.pingan.com
  客服邮箱:fundservice@pingan.com.cn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9:00-17:00为投资人提供服务,投资人可
  以通过该客服中心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建议、信息定制和资料修改等专
  项服务。
  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直销电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六、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
  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
  工作日当日进行处理。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
  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最近半年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三)2019年2月15日至2019年8月14日发布的公告:
  1、2019年2月15日,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转换业务和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2、2019年2月27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规则说
  明的公告;
  3、2019年3月2日,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
  告;
  4、2019年3月9日,关于暂停苏州财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代销旗下部分基金
  业务的公告;
  5、2019年3月14日,关于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
  更公告;
  6、2019年3月15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7、2019年3月16日,平安安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1期)以及摘要;
  8、2019年2月27日,平安安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年度报告以
  及摘要;
  9、2019年3月29日,关于暂停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代销旗下部分基金业务的公告;
  10、2019年4月19日,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1季
  度报告;
  11、2019年5月10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12、2019年5月14日,关于新增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13、2019年5月14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销售机构的公告;
  14、2019年6月13日,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
  公告;
  15、2019年6月18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
  新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16、2019年6月21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拟参与科创板投
  资及相关风险揭示的公告;
  17、2019年6月30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6月30日基金净值披
  露公告;
  18、2019年7月4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
  售机构的公告;
  19、2019年7月9日,关于子公司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名称变
  更的公告;
  20、2019年7月15日,关于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管理
  费率、托管费率、增设C类份额及相关事项的公告;
  21、2019年7月16日,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2季
  度报告;
  22、2019年7月19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
  销售机构的公告;
  23、2019年7月19日,关于新增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
  份额销售机构的公告;
  24、2019年7月20日,关于新增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
  份额销售机构的公告;
  25、2019年8月6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6、2019年8月14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喜鹊财
  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四)《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内容若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次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二十二、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对2019年1月30日公布的《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进行了更新,并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经营活动进行了内容
  补充和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重要提示”。
  2、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二、释义”。
  3、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三、基金管理人”。
  4、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四、基金托管人”。
  5、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五、相关服务机构”。
  6、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7、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八、基金的投资”。
  8、 根据最新资料,增加了“九、基金的业绩”。
  9、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10、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11、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2、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3、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十六、风险揭示”。
  14、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5、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十九、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6、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7、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二十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18、 根据最新情况,更新了“二十二、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2、《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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