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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紫金信 011695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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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1-3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草案)

更新数据日期:2019/03/26    信息来源: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三月
   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由万家鑫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万家鑫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于 2016 年 9 月 30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260 号文注册募集。2019
  年1月9日万家鑫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
  可[2019]36 号文准予变更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万家鑫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为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申购基金的意
  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
  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
  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
  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回报可能低于业
  绩比较基准的风险。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理论上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5
  第二部分 释义......................................................................................................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27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1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57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提示........................................................................................ 63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9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1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8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10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1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112
  
   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第一部分 绪言
  《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万家1-3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
  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
  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
  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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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万家鑫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万家 1-3 年政
  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指《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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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万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万家鑫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
  一日起失效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存续期:指《万家鑫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万
  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
  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2、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3、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5、《业务规则》: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
  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6、认购:指在万家鑫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万
  家鑫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万家鑫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万家鑫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3、元:指人民币元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1、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
  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名义楼
  层 9 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日期:2002 年 8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兰剑
  电话:021-38909626 传真:021-38909627
  股权结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0%
  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1%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8 月 23 日正式成立,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
  币。
  目前管理六十二只开放式基金,分别为万家 18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
  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万家货
  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万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万家新机遇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信用恒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日日薪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新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现金宝货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兴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益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新兴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瑞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颐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颐
  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恒瑞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鑫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万
  家家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年年恒荣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
  家瑞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万家消费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万家宏观择时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瑞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玖盛纯债 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天添
  宝货币市场基金、万家量化睿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安弘纯债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家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臻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家裕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万家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舜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经济新动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潜力价值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量化同顺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新机遇龙头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万家鑫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人工智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
  家社会责任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大学本科,学士学位,先后在上海财政证券公司、中国
  证监会系统、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任职,2014 年 10 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2014 年 12 月起任公司董事,2015 年 2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公司总经理,
  2015 年 7 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董事马永春先生,政治经济学硕士学位,曾任新疆自治区党委政策研究室科
  长,新疆通宝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新疆对外经贸集团总经理,新疆天山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为新疆国际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高级顾问。
  董事袁西存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工商管理学硕士,曾任莱钢集团财务
  部科长,副部长,齐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董事经晓云女士,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研究生,工商管理学硕士,曾任上
  海财政证券公司市场管理部经理,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 年 7 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独立董事黄磊先生,中国民主建国会成员,经济学博士,教授,曾任贵州财
  经学院财政金融系教师、山东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院长、山东省政协常委,现任山
  东财经大学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山东金融产业优化与区域管理协同创新中心
  副主任、山东省人大常委、山东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教育部高校金融类专业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独立董事张伏波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上海申佳船厂科员、浙江省经济建
  设投资公司副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经理、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海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亚太
  资源有限公司董事,现任玖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副主席。
  独立董事朱小能先生,中共党员,哲学博士,教授。曾任华东理工大学商学
  院讲师、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金融发展研究院硕士生导师、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李润起先生,硕士学位,经济师。曾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文
  艺路营业部客户主管、公司投行部项目经理,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
  务代表、副总经理,现任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监事张浩先生,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先后任职于山东东银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山东省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巨能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巨能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监事陈广益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先后任职于苏州市对外贸易公司、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5 年 3 月起任职于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运营部总监、交易部总监。
  监事李丽女士,中共党员,硕士,中级讲师,先后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济南
  分行、济南卓越外语学校、山东中医药大学。2008 年 3 月起加入万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监事尹丽曼女士,中共党员,硕士,先后任职于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东
  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7 年 4 月起加入本公司,
  现任公司零售业务部副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总经理:经晓云女士(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副总经理:李杰先生,硕士研究生。1994 年至 2003 年任职于国泰君安证券,
  从事行政管理、机构客户开发等工作;2003 年至 2007 年任职于兴安证券,从事
  营销管理工作;2007 年至 2011 年任职于齐鲁证券,任营业部高级经理、总经理
  等职。2011 年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综合管理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2013 年 4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黄海先生,硕士研究生。先后在上海德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工作,历任项目经理、研究员、投资经理、投资总监等职务。2015 年 4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总监职务,负责公司投资管理工作。2017
  年 4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沈芳女士,经济学博士。历任东亚银行上海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客户
  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监,华融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副组长、拟任公司副总经理,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
  公司运营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等职。2018 年 7 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8
  年 10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兰剑先生,法学硕士,律师、注册会计师,曾在江苏淮安知源律师
  事务所、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2005 年 10 月进入万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工作,2015 年 4 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周潜玮,2006 年 7 月至 2016 年 8 月,曾任上海银行金融市场部债券交
  易员、债券交易副主管等职;2016 年 9 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固
  定收益部投资经理。现任万家恒瑞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家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年年恒荣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
  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
  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鑫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稳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万家玖盛纯债 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万家鑫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权益与组合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 任:方一天
  副主任:黄海
  委 员:李杰、莫海波、苏谋东、徐朝贞、陈旭、李文宾、高源
  方一天先生,董事长。
  黄海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 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李杰先生,公司副总经理。
  莫海波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苏谋东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徐朝贞先生,组合投资部兼国际业务部总监,基金经理。
  陈旭先生,量化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李文宾先生,基金经理。
  高源女士,基金经理。
  (2)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 任:方一天
  委 员:陈广益、莫海波、苏谋东
  方一天先生,董事长
  陈广益先生,总经理助理、基金运营部总监。
  莫海波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苏谋东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销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14)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根据“合法合规、全面、审慎、适时”的要求,为确定明确的基金投资方向、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组织方式和运作方式,坚持基金运作“安全性、流动性、效益
  性”相统一的经营理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渗透到公司的不同决策和管理层次,贯
  穿于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工作岗位和风险点,不能
  存在制度上的盲点。
  (2)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监管部门的法律、
  法规及规章,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全体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任何
  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公司的经营运作要真正做到有章必循,
  违章必究。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固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有财产、基金财产及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各项制度必须体现公司关键的业务部门之间和关键的工
  作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制衡的原则,监察稽核部门具有其独立性,必须与
  执行部门分开,业务操作人员与控制人员必须适当分开,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负
  责;在存在管理人员职责交叉的情况下,要为负责监控的人员提供可以直接向最
  高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5)多重风险监管原则。公司为了充分防范各种风险,做好事前风险控制,
  建立了多重风险监控架构。即由各机构及业务职能部门进行自我风险控制的第一
  层级的控制;由监察稽核部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组成的公司监察系统的第二层级的
  风险控制。
  (6)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内部控制的防线体系
  为进行有效的业务组织的风险控制,公司设立“权责统一、严密有效、顺序
  递进”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内控防线。属于单人、单岗处理业务的,必须有
  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各岗位应当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内控
  防线。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明确业务文件签字的授权。
  (3)成立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从而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
  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总体执行情况,各职能
  部门、岗位的业务执行情况实施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4)公司合规控制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公司整体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并
  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形成第四道内控防线。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环境风险控制
  1)制度风险——对于公司组织结构不清晰、制度不健全带来的风险控制;
  2)道德风险——由于职员个人利益冲突带来的风险控制。
  (2)业务风险控制
  1)前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2)后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彭纯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一。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7 年英国《银
  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1 位,较上
  年上升 2 位;根据 2017 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行榜,交
  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71 位。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93915.37 亿元。2018
  年 1-9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573.04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
  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
  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
  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彭纯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会计师。
  彭先生 2018 年 2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 11 月起任本行执
  行董事。2013 年 11 月至 2018 年 2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 10 月
  至 2018 年 1 月任本行行长;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本
  行行长助理;1994 年至 2001 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
  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
  位。
  任德奇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18 年 8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
  副行长,其中:2015 年 10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
  执行董事,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
  裁;2003 年 8 月至 2014 年 5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
  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
  年 7 月至 2003 年 8 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
  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 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
  总裁;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
  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业于中国石
  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384 只。此外,交通
  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
  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
  投资资产、RQDII 证券投资资产和 QD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
  管理,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
  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
  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
  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
  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
  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
  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
  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
  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
  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托管
  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
  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
  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
  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
  分工合理,技术系统规范管理,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
  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
  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
  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
  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及电子直销系统(网站、
  微交易)。
  住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名义楼
  层 9 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联系人:亓翡
  电话:(021)38909777
  传真:(021)38909798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0800;95538 转 6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办理本基金的开
  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公告。网
  上交易网址:https://trade.wjasset.com/
  微交易:万家基金微理财(微信号:wjfund_e)
  2、非直销销售机构
  非直销销售机构名单详见相关业务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 苑泽田
  电话:(010)50938697
  传真:(010)50938907 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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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1405 室
  办公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 61 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 61 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联系电话:021-63391166
  传真:021-63392558
  联系人:徐冬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斌、徐冬、詹阳 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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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万家1-3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万家鑫稳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万家鑫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2260 号文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万家鑫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6 年 11 月 21 日至 2016 年 11 月 22
  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万家鑫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11 月 25 日
  正式生效。
  2019 年 2 月 19 日至 2019 年 3 月 22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万家鑫稳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万家鑫稳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万家鑫稳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变更名称、修改基金投资范围、修改投资比例限制、修订基金合同等
  事项。
  自万家鑫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
  《万家鑫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
  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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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中心、电子直销系统及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具体非直销
  销售机构(网点)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非直销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者非直销销
  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
  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任一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
  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
  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登记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
  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
  立。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确认为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准。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 T+7 日
  (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
  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
  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
  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时,通过本基金的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或非直销
  销售机构申购时,原则上,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投
  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申购费)。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
  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
  (3)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
  申购比例上限,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限制
  (1)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2)本基金不设单笔最低赎回份额限制。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数量限制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
  不足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该类基金剩余份
  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
  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C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2、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者群体与除此之外的
  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者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
  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
  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
  者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者群体可通过本基金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者群体申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者群体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0.08%
  0
  100万≤M<300万 0.05%
  300万≤M<500万 0.03%
  M≥500万 每笔1,000.00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0
  100万≤M<300万 0.50%
  300万≤M<500万 0.30%
  M≥500万 每笔1,000.00元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7 日但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0 日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
  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1.00%
  Y≥30 日 0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5、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开展不同的费率优惠活动。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
  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申购涉及金额、份
  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
  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者群体)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
  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0.8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
  则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0%)=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0=9448.22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0.80%,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 9448.22 份 A 类基金
  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 47,619.05 份 C 类基金份额。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该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日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
  时间为 10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0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0×1.00%=105.0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105.00=10395.00 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持有时间为 10 日,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395.00
  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期大于 30 日,
  则赎回适用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则其可得
  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 元
  赎回费用=11,48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0=11,480.00 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持有期大于 30 日,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80.0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T 日该类基金份额数
  量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
  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其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停市。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
  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8、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
  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日申
  购金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停市。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暂停接受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
  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
  有权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质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十八、基金份额转让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
  则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
  转让的申请。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发布公告。
  十九、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
  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申购和赎回,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质押等
  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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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谨慎投资的前提下,本基金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家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和银行存款等资产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所指的政策性金融债券为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
  出口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剩余期限为1-3年的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充分研究宏观市场形势以及微观市场主体的基础上,采取积极
  主动地投资管理策略,通过定性与定量分析,对利率变化趋势、债券收益率曲线
  移动方向等影响债券价格的因素进行评估,对不同投资品种运用不同的投资策略,
  并充分利用市场的非有效性,把握各类套利的机会。寻求组合流动性与收益的最
  佳配比,力求持续取得达到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2、利率预期策略
  利率变化是影响债券价格的最重要的因素,利率预期策略是本基金的基本投
  资策略。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市场供需、市场结构变化等因素的
  分析,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形成对未来利率走势的判断,并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在此基础上对债券组合的久期结构进行有效配置,以达到降低组合利率风险,获
  取较高投资收益的目的。
  3、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利率期限结构表明了债券的到期收益率与到期期限之间的关系。本基金通过
  数量化方法对利率进行建模,在各种情形、各种假设下对未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动
  进行模拟分析,并在运作中根据期限结构不同变动情形在子弹式组合、梯式组合
  和杠铃式组合当中进行选择适当的配置策略。
  4、属类配置策略
  不同类型的债券在收益率、流动性上存在差异,债券资产有必要配置于不同
  类型的债券品种以及在不同市场上进行配置,以寻求收益性、流动性补偿间的最
  佳平衡点。本基金将综合流动性分析、税收及市场结构等因素分析的结果来决定
  投资组合的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5、债券品种选择策略
  在上述债券投资策略的基础上,本基金对个券进行定价,充分评估其到期收
  益率、流动性溢价、税收等因素,选择那些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
  资。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债券投资重点关注的对象:
  (1)符合前述投资策略;
  (2)短期内价值被低估的品种;
  (3)具有套利空间的品种;
  (4)符合风险管理指标;
  (5)双边报价债券品种;
  (6)市场流动性高的债券品种。
  6、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
  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
  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剩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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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期限为 1-3 年的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7)、(8)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需提
  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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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
  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
  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政策性金融债 1-3 年指数收益率
  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
  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剩余期限为 0.8 年及以
  上,3 年以下。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政策性金融债券
  组成,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政策性金融债指数的收盘指数及相
  应的债券属性指标。当样本券的市值出现非交易因素的变动时,采用“除数修正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法”修正原除数,以保证指数的连续性。本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
  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法律
  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
  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理论上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
  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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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3、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者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错
  误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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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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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4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
  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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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对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同类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相关规
  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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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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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
  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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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
  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2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应付给销售机构的部分由基金管理人代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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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
  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针对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
  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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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
  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本基金由万家鑫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本次转型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公告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 XBRL 电子方式复核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提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
  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
  盈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和
  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金融市场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而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发生波动,从
  而影响到基金的业绩。
  (4)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时的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市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而未来市场
  利率的变化可能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
  实施。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得基金的实际收益率下降,影响基
  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
  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3、流动性风险
  (1)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可投资的资产包括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一般情况
  下,这些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
  但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仍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
  而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
  将债券或其他资产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
  价格卖出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如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
  额赎回,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对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之“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者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在本基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
  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4、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
  资者的潜在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以及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规定。
  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
  带来不利影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费率不低于 1.5%。短期
  赎回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
  少于 7 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之 “暂停估
  值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
  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之 “估
  值方法”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采取摆动定价机制,投资者申购基金获得的申购
  份额及赎回基金获得的赎回金额均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5、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产生的风
  险。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身控制能力的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4)因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场外市场交易现阶
  段自动化程度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销
  售,但是,本基金并不是其他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其他销售机构担
  保或者背书,其他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
  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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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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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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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的等业务规则;
  (1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
  (18)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决定和调整
  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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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
  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赎回费率、调低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
  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质押等业务规则;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或减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
  规则;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4、在
  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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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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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机构
  名称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1、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对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同类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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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相关
  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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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
  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
  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2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应付给销售机构的部分由基金管理人代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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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
  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针对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
  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谨慎投资的前提下,本基金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家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和银行存款等资产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所指的政策性金融债券为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
  出口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剩余期限为1-3年的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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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剩
  余期限为 1-3 年的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7)、(8)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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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需提
  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
  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
  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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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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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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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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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名义楼层 9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名义楼层 9
  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时间: 2002 年 8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壹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彭纯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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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家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和银行存款等资产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所指的政策性金融债券为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
  出口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剩余期限为1-3年的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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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剩余期限
  为 1-3 年的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 2)、7)、8)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需提
  前公告。 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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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
  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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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
  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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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
  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
  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
  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
  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
  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
  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
  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三)基金证券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四)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
  案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
  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
  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
  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
  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
  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
  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关
  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约定方式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3、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者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
  时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
  复核”中估值方法的第 1-3 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
  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
  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4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
  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应
  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六)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
  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半年度报
  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 3 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将盖章后的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及时以书面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更新招募说明书等定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上述监管
  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复核及公告。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
  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
  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
  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
  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
  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
  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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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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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非直销销售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
  资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不包含通过电子直销系
  统交易投资者)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开户及交易确认单。
  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应根据在其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开户及
  交易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寄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包括月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向
  订制客户寄送。基金管理人已全面开通了电子账单服务,主要有电子邮件账单(季
  度)和短信账单(月度)两类,均向订制客户免费发送。
  四、信息订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wjasset.com)、客户服务中心提交
  信息订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定期发送所订制的信息。可
  订制的内容如下:
  1、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日净值播报等。
  2、手机短信:短信对账单、账户交易确认、基金交易确认、持有基金周末
  净值、生日祝福等。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工座席获得基金信息咨询、账
  户信息查询、定制资讯、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800,95538 转 6 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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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服务传真:021-38909778
  2、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www.wjasset.com
  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信箱:callcenter@wjasset.com
  投资者也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在“客服”—“服务中心”—“留言咨询”
  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wjasset.com)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者提供了账户查询、基金信息查询、投诉建议等服务
  栏目,力争为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六、 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拨打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电话详细咨询。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
  书。 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者
  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
  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wjasset.com)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万家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2、《万家1-3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万家1-3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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