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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更新数据日期:2019/03/26    信息来源: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9 年 3 月
  23 日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及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http://www.efunds.com.cn)发布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易方
  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
  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453号)和《关于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2】1135号)进行募集。《易方
  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
  2013年1月15日正式生效。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
  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为易方达安源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安源基金”),
  并相应调整《基金合同》中基金运作方式、份额分类方式、申购赎回、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基金费率、基金资产估值、收益分配政策等条
  款,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易方达安源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 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 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19 年 3 月 23 日起,至 2019 年 4 月
  22 日 17:00 点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次大会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
  准)。 2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于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其附件《<关于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详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9 年 4 月 4 日,于该日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方式
  1、本次会议仅接受纸质投票,表决票样式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
  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efunds.com.cn)下载等方式
  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
  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
  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
  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
  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
  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
  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
  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
  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章节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
  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
  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3
  原件以及本公告“五、授权”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相关文件;
  (4)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授权等相关文件
  自 2019 年 3 月 23 日起,至 2019 年 4 月 22 日 17:00 点以前(投票表决时间以
  本次大会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
  收件人: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西环广场塔 3 办公楼 1217
  联系人:彭祎
  联系电话:010-58073517
  邮政编码:100044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授权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并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遵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
  记日所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基金份额的数
  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4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
  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剪 报 、 复 印 或 登 录 易 方 达 基 金 网 站
  (http://www.efunds.com.cn/)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纸面方式授权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
  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
  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
  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原件
  (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
  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
  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
  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
  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4)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文件的送达方式、送达时间、收件地址、联系方式等
  与表决票送达要求一致。
  2、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委托人存在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
  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以
  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项纸面授权均表示一致5
  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
  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
  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
  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
  准,授权视为无效。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本公告通知的表决截止日后第 2 个工作日
  (2019 年 4 月 24 日),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 且在规定时
  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
  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
  判断、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
  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
  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
  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
  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6
  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
  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2、《关于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由
  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
  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可在本次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
  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
  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 召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李红枫
  传真:020-38798812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邮件:service@efunds.com.cn 7
  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未雨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西环广场塔 3 办公楼 1217
  联系人:彭祎
  联系电话:010-58073517
  邮政编码:100044
  4、见证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6 号 2401 室
  负责人:聂卫国
  电话:020-83338668
  传真:020-83338088
  联系人:石向阳
  
  十、重要提示
  1、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转型事宜获表决通过,在转型实施前
  本基金将预留不少于二十个交易日作为投资者选择期,供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转
  出,以更好的满足投资者的退出需求。在此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交易日
  选择赎回或转出,不受原《基金合同》关于每份基金份额只能在运作期到期日
  赎回的限制。投资者选择期内,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选择期内,本
  基金的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的,不收取赎回费用。选择期结束后,
  投资者未赎回或转出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 110052)、B 类基金份
  额(基金代码 110053)将分别转为安源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
  110052)、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 110053)。无意持有安源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请提前做好退出安排。 8
  2、投资者选择期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根据每日基
  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并在选择期期末集中支付。
  3、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
  表决票。
  4、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本基金可能会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
  案》及其附件《<关于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
  案>的说明》
  附件二: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
  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票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3 月 26 日
  
   9
  附件一:关于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有关事项的议案
  
  
  
  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易方达双月利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转型为易方达安源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相应调整
  《基金合同》中基金运作方式、份额分类方式、申购赎回、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风险收益特征、基金费率、基金资产估值、收益分配政策等条款,基金名
  称相应变更为“易方达安源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具体内容详见本议案之附件《<关于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为实施本基金的转型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
  理人办理本次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要求和《<关于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
  说明》的有关内容对《基金合同》内容进行修订,并根据《<关于易方达双月利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对本基金实施转型。
  此外,在转型实施前,本基金将预留不少于二十个交易日供持有人选择赎
  回或转出,以更好的满足投资者的退出需求。在此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
  开放日选择赎回或转出,不受原《基金合同》关于每份基金份额只能在运作期
  到期日赎回的限制。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
  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
  情况可暂停赎回或调整赎回方式等。关于选择期的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转型后的《易方达安源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时间将
  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0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3 月 23 日
  
  
  
  
  
  
  
  
  
  
   11
  
  《关于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
  项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1、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于 2013 年 1 月 15 日生效。为更好地满足投资人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
  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转型事宜属于对本基金的实质性变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
  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3、本次转型方案需经参加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
  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且本基金正式转型前,将有至少预留
  二十个交易日的选择期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具体时间安排详见基金管
  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5、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本基金变更注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本次转型方案或变更注册后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
   12
  二、转型方案要点
  (一)基金名称变更
  “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易方达安源中短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为安源基金)。
  (二)调整基金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仅
  在该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运作期为 2 个月。
  而安源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在开放日办理申购赎回。
  (三)调整投资策略等投资相关的要素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存款等,在追
  求本金安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而安源基
  金主要投资中短期债券,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求获
  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安源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
  投资相关的要素均与本基金不同。
  (四)调整估值方法相关的条款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
  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
  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而安源基金估值方法上与本基金存在差异,例如,交
  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五)调整收益分配方式相关的条款
  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已
  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并在运作期期末集中支
  付。而安源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在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对于转型前持有本基金的持有人(含转型前持有过本基金的持有人),转
  型后,其在该销售商下的该交易账号的安源基金的分红方式默认为红利再投资。
  对于转型前未持有过本基金的持有人,转型后,其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安源基金
  的分红方式默认为现金分红。转型后,投资者可以到销售机构查询安源基金的
  分红方式、提交修改分红方式的申请。 13
  (六)调整基金份额的设置
  本基金设 A、B 两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收取销售服务费,管理费、
  托管费年费率分别为 0.27%、0.08%,A 类、B 类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分别为
  0.30%、0.01%;而安源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C 两类份额,A 类份额收取申
  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 类份额从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管理费、托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年费率分别为 0.30%、0.10%、0.30%。
  对于本基金转型前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转型后,其持有
  期限为转型前持有期限加上转型后的持有期限,具体持有时间以登记结算机构
  系统记录为准。
  (七)增加了摆动定价条款
  安源基金增加了摆动定价条款,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本基金则没有该摆
  动定价条款。
  (八)其他
  根据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中的其他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并可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
  《基金合同》进行其他修改或必要补充。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也将
  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
  《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见本议案说明之附件:《基金合同修订对照
  表》。
  
  三、基金管理人就转型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基金转型不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
  策略等事项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
  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14
  通过之日起生效。
  因此,本基金转型、通过持有人的大会表决,符合《基金合同》和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二)基金转型不存在技术障碍
  本基金转型后,将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已就变更登记有关
  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基金转型不存在技术障碍。
  四、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集的风险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权益登记
  日代表基金份额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为防范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集,基金管理人将在会前尽
  可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二)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转型议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
  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
  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对转型
  议案进行适当修订,并重新公告。
  如转型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则基金管理人拟按照有关规
  定向持有人大会重新提交转型议案。
  (三)运作方式发生变化的风险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仅
  在该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运作期为 2 个月。
  转型后的安源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在开放日办理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提示投资者关注本基金转型后运作方式的变化。
  (四)转型过程中的运作风险
  基金转型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
  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转型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和管理风
  险。
   15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
  系: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efunds.com.cn
  客服电话:400 881 808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3 月 23 日
   16
  附: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原基金合同内容 拟修订成的基金合同内容
  章节 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章节 易方达安源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一、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
  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 《 管 理 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
  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
  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
  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
  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
  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
  (三)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
  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
  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
  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
  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
  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
  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
  三、易方达安源中短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易方达双月利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17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
  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
  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
  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
  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
  的修改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致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册而来,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易方达双月利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
  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
  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
  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
  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
  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
  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
  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
  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双月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双
  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第 二
  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
  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
  达安源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
  同:指《易方达安源中短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易方达安源中短债债券型证券18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双月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
  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
  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并在 2012 年 6 月 19 日发布修
  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
  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
  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
  达安源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
  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8、《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
  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管理规定》: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
  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
  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19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
  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
  机构
  24.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
  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
  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
  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
  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
  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
  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
  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
  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
  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
  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
  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
  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
  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
  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
  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
  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
  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
  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20
  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
  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运作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
  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基金
  合同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第
  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
  购确认日;对于上一运作期到期日未
  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下一运作期起
  始日,指该基金份额上一运作期到期
  日后的下一工作日
  36.运作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
  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
  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
  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
  言,下同)对应的次二个月的月度对
  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次二个
  月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
  日),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合
  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
  的次四个月的月度对日(如该对应日
  为非工作日或次四个月无该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以此类推
  37.月度对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
  (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
  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
  在后续日历月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
  为非工作日或该日历月实际不存在对
  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
  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工作日
  40.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不包含 T 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
  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
  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
  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
  《易方达安源中短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
  日,原《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
  一日起失效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期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31、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
  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2、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
  然数
  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的工作日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
  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
  时间段
  35、《业务规则》:指《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
  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3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行为
  3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
  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21
  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
  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
  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利润:基金利息收入、投
  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
  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的过程
  55.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
  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
  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
  日计提损益
  56.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
  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
  日收益
  57.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
  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
  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的操作
  4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
  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
  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2、元:指人民币元
  4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
  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
  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4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
  份额总数
  4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
  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4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
  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49、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
  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
  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
  基金份额净值
  50、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
  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
  克服的客观事件
  5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
  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22
  5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
  网站及其他媒体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
  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
  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
  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
  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
  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
  公平对待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
  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三、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的名称
  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1、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管
  理人仅在该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
  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
  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
  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
  作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
  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二个月的月度对
  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次二个月无该对应
  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第二
  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
  一工作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
  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四个月的
  月度对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
  次四个月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
  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
  仅在该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
  2、在每份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到
  第三
  部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易方达安源中短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中短期债
  券,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较高
  流动性的基础上,力求获得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五、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为人民币 1.00 元。如果本基金
  实施份额折算,基金面值会相应
  改变。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在
  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
  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
  购费用的基金份额,为 C 类基金
  份额。具体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23
  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
  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
  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
  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
  下一个运作期。
  在基金份额对应的每个运作期到
  期日,基金管理人办理该基金份额对
  应的未支付收益的结转。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
  申请赎回的,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
  说明书》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
  理赎回事宜。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
  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
  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
  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
  币。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按照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规
  则,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
  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
  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
  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
  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规则和办法进
  行调整并提前公告。相关规定见招募
  说明书。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根据认购、申购限额选
  择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
  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招
  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
  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升级
  或者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
  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
  示。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
  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
  之间的转换规定请见招募说明书
  和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
  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
  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
  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
  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24
  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
  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3、基金份额的升降级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
  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
  说明书中规定。
  四、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
  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
  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
  公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
  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
  发售基金份额。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
  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
  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
   删除 25
  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
  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
  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
  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
  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
  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
  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
  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
  说明书。
  五、
  基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
  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
  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
  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
  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
  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
  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
  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
  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
  事宜予以公告。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
  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
  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
  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
  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
  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
  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
  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
  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历
  史 沿
  革 与
  存续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易方达双月利理
  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
  而来。
  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
  于核准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2】1453 号)和《关
  于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
  函》(基金部函[2012]1135 号)进
  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3 年 1 月 4
  日至 2013 年 1 月 11 日进行公开
  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易方达双
  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于 2013 年 1 月 15 日生
  效。
  2019 年 3 月 23 日至 2019
  年 4 月 22 日,易方达双月利理
  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
  会表决通过了《关于易方达双月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易方达
  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为易方达安源中短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并相应调整基金26
  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
  按基金合同约定的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合同中基金运作方式、份额分类
  方式、申购赎回、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基金费
  率、基金资产估值、收益分配政
  策等条款,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易方达安源中短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依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20XX
  年 X 月 X 日起,原《易方达双月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失效,《易方达安源中短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A 类基金份
  额(基金代码 110052)、B 类基
  金份额(基金代码 110053)将
  分别转为易方达安源中短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基金代码 110052)、A 类基金
  份额(基金代码 110053)。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
  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
  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为到期的基金份额办理赎
  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第五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
  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27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
  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
  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过 2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
  体日期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
  仅在该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基金管理人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次 2 个月的月
  度对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次
  二个月无该对应日,则顺延到下一工
  作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日期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日期
  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
  始日期。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的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视为下
  一开放日提出的有效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
  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
  民币 1.00 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
  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
  额时,注册登记机构对到期日可用份
  额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持有的该类
  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
  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
  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
  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
  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
  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
  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
  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
  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
  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28
  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在结
  算该基金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后,
  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
  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
  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
  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
  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
  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
  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
  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
  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
  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
  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
  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
  理人将在 T+7 日内(包括 T+7 日)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
  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
  内撤销;
  4、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
  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
  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
  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
  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
  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
  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
  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
  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
  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
  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
  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
  登记机构确认为准。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
  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如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
  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
  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
  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
  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
  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
  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
  申请,投资人应及时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29
  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
  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
  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或持有的
  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
  限、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
  和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
  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
  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或者新
  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方式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
  人民币 1.00 元。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
  费用。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
  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
  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包括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
  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
  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
  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
  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购的确认情况,投资
  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
  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
  金额、最高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
  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
  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
  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
  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
  限、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
  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
  购金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
  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
  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
  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30
  T+2 日)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有权赎回
  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
  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
  运作。
  2.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市场临
  时停止交易。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
  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
  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
  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
  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
  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
  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
  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
  额上限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
  用及其用途
  1、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本基金分为 A
  类、C 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
  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
  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
  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遇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
  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的 A 类份额申购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
  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
  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所收取的赎回费用归入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其余用于31
  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
  运作。
  2.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市场临
  时停止交易。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
  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暂停接受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可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不受运作期到期日的限制)。若连续
  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
  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
  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
  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
  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
  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
  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
  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
  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
  的费率优惠活动。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
  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
  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
  场所停止交易。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
  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32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
  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不
  受运作期到期日的限制),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
  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
  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
  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
  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
  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
  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
  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
  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
  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
  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
  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
  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
  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
  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
  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8、9、10 项情形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
  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33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
  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
  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
  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
  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
  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
  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
  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
  场所停止交易。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
  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
  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
  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
  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
  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
  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
  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
  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34
  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定由基金管
  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中确定。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
  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
  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
  冻。
  (十七)基金上市交易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
  宜。具体上市交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提前发布公告,并告知基金托管
  人与相关机构。
  (十八)基金预约赎回
  在 销 售 机 构 系 统 允 许 的 情 况
  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运作期到
  期日前提起预约赎回申请,办理预约
  赎回手续,具体预约赎回安排请咨询
  相关销售机构。
  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
  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
  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
  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
  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
  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35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
  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
  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
  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
  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
  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
  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
  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
  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
  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
  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
  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
  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
  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
  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36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
  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
  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质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
  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
  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
  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
  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质押
  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
  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
  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
  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
  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
  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
  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
  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七、基金份额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
  所或交易方式进行的份额转让申
  请,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发布
  相关公告。
  十八、当技术条件成熟,本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37
  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
  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
  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
  或多类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申购和赎回,或者办理
  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质押等
  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七、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
  中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
  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邮政编码:510620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
  字[2001]4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
  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
  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
  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
  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贰仟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387978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
  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
  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
  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 7)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38
  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
  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
  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等业务的规则;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
  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
  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
  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
  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
  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
  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
  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
  记事宜;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
  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
  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
  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
  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
  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
  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
  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
  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
  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
  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
  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
  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39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
  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
  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七日年化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
  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 6)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
  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
  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
  项;
  (15)依据《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
  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40
  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
  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
  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
  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
  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
  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
  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
  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
  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
  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
  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
  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
  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
  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41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
  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
  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
  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
  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
  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
  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
  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
  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
  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
  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
  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
  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
  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2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
  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
  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
  产;
  3.依法和基金合同约定转让或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权利。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
  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
  赎回等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4)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按 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
  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
  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
  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43
  5.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
  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
  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
  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
  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
  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
  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
  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
  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
  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44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
  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
  ( 2)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
  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
  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
  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
  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
  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
  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义务。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
  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
  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以上”含
  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
  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
  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45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
  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
  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
  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
  费、销售服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变
  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基金的赎回
  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
  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
  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
  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
  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
  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
  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
  服务费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
  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
  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调 低 销 售 服 务 费 费
  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
  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
  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
  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
  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46
  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
  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
  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
  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方式(可包括纸质、
  网络、电话、短信等方式)、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
  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
  必须履行的手续;
  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
  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
  围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
  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转让、质押等业务规则;
  (7)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
  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
  务;
  (8)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
  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
  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
  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 60 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
  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47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
  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
  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
  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
  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
  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
  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
  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证明委派其代
  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
  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
  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
  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
  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
  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
  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
  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
  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
  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
  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
  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
  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
  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
  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48
  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
  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
  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
  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
  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
  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
  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
  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
  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
  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
  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
  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
  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
  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审核:
  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
  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
  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
  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
  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
  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
  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
  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
  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49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
  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
  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
  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
  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
  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
  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
  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
  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
  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
  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
  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
  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
  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
  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
  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
  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
  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
  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
  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
  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
  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
  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
  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
  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
  可召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50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
  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
  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
  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
  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
  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
  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
  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
  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
  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
  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
  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
  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
  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
  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
  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
  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
  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
  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
  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
  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
  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
  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
  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
  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
  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51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
  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
  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
  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
  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
  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
  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
  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
  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
  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
  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
  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
  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
  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
  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
  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
  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
  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
  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
  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
  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
  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
  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
  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
  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
  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
  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
  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
  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
  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
  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52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
  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
  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
  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
  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
  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
  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53
  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
  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
  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
  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
  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
  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
  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
  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
  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
  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
  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 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
  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
  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
  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
  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
  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
  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
  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程序 54
  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
  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
  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
  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
  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
  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
  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
  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
  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
  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
  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
  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
  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
  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
  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
  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
  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
  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
  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
  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
  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
  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
  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
  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
  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
  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
  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
  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
  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
  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
  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
  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
  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
  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55
  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
  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
  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
  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
  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
  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
  媒体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
  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
  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
  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行为。
  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
  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
  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
  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
  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
  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
  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
  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
  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
  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
  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
  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
  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
  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
  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
  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
  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
  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56
  有人大会审议。
  十、
  基金
  的托
  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
  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易
  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
  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
  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
  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
  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的 托
  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
  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
  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
  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十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
  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
  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
  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
  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
  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
  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
  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
  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
  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
  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
  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
  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
  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 15 年以
  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
  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
  第 十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
  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
  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
  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
  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
  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
  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
  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
  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
  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
  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
  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
  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
  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
  内,制定和调整登记业务相关规
  则,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
  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57
  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
  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
  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
  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
  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
  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
  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
  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
  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
  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
  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
  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
  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
  务;
  6、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监
  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义务。
  十
  二、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
  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
  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
  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
  款和大额存单,短期融资券,剩余期
  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
  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
  回购,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中央银行票据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货
  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范围与限制或此类
  短期理财类产品投资范围与限制进行
  调整,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相关程序
  后,本基金将随之调整。
  (三)投资策略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中 短 期 债
  券,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较高
  流动性的基础上,力求获得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
  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公开
  发行的次级债、企业债、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
  据、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权证、
  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
  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58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和可投
  资品种的容量,在严谨深入的研究分
  析基础上,综合考量市场资金面走
  向、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存款银行
  的信用资质、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以
  及各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特
  征等,确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2.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回购利率与短期债券
  收益率、存款利率进行比较,并在对
  资金面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判断
  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以确定是否
  进行杠杆操作。
  3.银行存款及大额存单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向交易对手银行进行询
  价的基础上,选取利率报价较高的银
  行进行存款投资,在投资过程中注重
  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评估和选择。
  当银行存款投资具有较高投资价值
  时,本基金存款投资比例上限最高可
  达 100%,在充分考虑组合流动性管
  理需要的前提下,投资于定期存款的
  比例最高可达 95%。
  4.债券回购投资策略
  首先,基于对资金面走势的判
  断,选择回购品种和期限。若资产配
  置中有逆回购,则在判断资金面趋于
  宽松的情况下,优先进行相对较长期
  限逆回购配置;反之,则进行相对较
  短期限逆回购操作。若在组合进行杠
  杆操作时,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则
  进行相对较短期限正回购操作;反
  之,则进行相对较长期限正回购操
  作,锁定融资成本。
  5.利率品种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
  品种的投资,是在对国内、国外经济
  趋势进行分析和预测基础上,运用数
  量方法对利率期限结构变化趋势和债
  券市场供求关系变化进行分析和预
  测,深入分析利率品种的收益和风
  险,并据此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
  期。在确定组合平均久期后,本基金
  对债券的期限结构进行分析,运用统
  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选择合适的期限
  结构的配置策略,在合理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综合考虑组合的流动性,决
  定投资品种。
  6.信用品种的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内部信用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中短
  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
  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中短期债券是
  指剩余期限不超过 3 年(含)的
  债券资产,包括国债、央行票
  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公开
  发行的次级债、企业债、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
  据、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
  三、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中 短 期 债
  券,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较高
  流动性的基础上,力求获得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为实
  现本基金投资目标,采取如下投
  资策略:
  1、久期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中 短 期 债
  券,控制基金净值的波动。基金
  管理人将在深入研究国内外的宏
  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变化趋
  势、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的基础
  上,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变动趋
  势,积极调整本基金的组合久
  期。
  2、期限结构配置
  本基金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期
  限结构进行分析,运用统计和数
  量分析技术,预测收益率期限结
  构的变化方式,确定期限结构配
  置策略以及各期限固定收益品种
  的配置比例,以达到预期投资收
  益最大化的目的。
  3、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
  品种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
  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
  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
  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投
  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59
  评级体系”对市场公开发行的所有短
  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
  债、可分离转债存债等信用品种进行
  研究和筛选。形成信用债券投资备选
  库,结合本基金的投资与配置需要,
  通过对到期收益率、剩余期限、流动
  性特征等进行分析比较,挑选适当的
  短期信用品种进行投资。
  7.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各种衍生产品
  的动向,一旦监管机构允许基金参与
  此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本基金将在届
  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根据对该
  金融工具的研究,制定符合本基金投
  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在充分考虑该投
  资品种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
  慎投资。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基金
  托管人公布的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
  率。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
  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
  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
  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
  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
  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
  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
  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
  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长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
  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
  (六)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证券和
  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分离转债存债
  除外);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低于 AAA 级的企业
  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
  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
  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
  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
  投资收益。
  4、个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对于信用类固定收益
  品种的投资,将根据发行人的公
  司背景、行业特性、盈利能力、
  偿债能力、流动性等因素,对信
  用债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积极发
  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
  个券进行投资,并采取分散化投
  资策略,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
  约风险水平。
  5、息差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正回购,融资
  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
  券,适当运用杠杆息差方式来获
  取主动管理回报。本基金将在对
  资金面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
  比较债券收益率和融资成本,判
  断利差空间,力争通过息差策略
  提高组合收益。
  6、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投资
  策略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指标分
  析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水平,
  并据此制定和调整资产配置策
  略。当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具有
  较高投资价值时,本基金可适当
  提高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投资比
  例。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
  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
  的投资策略。自上而下投资策略
  指本公司在平均久期配置策略与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基础上,运用
  数量化或定性分析方法对资产支
  持证券的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
  险、流动性风险溢价、税收溢价
  等因素进行分析,对收益率走势
  及其收益和风险进行判断。自下
  而上投资策略指本公司运用数量
  化或定性分析方法对资产池信用
  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
  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配
  置。
  8、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
  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60
  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
  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
  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80 天;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
  短期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5)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
  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
  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
  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8)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
  金托管资格、基金代销资格以及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
  行;
  (9)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
  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进
  行交易,以对冲投资组合的系统
  性风险、有效管理现金流量、调
  整组合久期或降低建仓或调仓过
  程中的冲击成本等。
  9、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
  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
  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
  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
  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
  中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
  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61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
  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
  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
  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
  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
  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③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
  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
  级别为准;
  ④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本基金投资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
  内的债券的,应在债券回售期限到期
  日之前卖出或行使回售权。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2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除上述
  (10)、(11)以外,对于因证券市场
  波动、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原
  因导致基金的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如
  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且
  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 上 (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
  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
  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
  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
  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②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
  值的 30%;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0)、(13)、
  (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62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
  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
  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
  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相
  关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
  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
  如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
  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
  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
  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
  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
  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
  式回购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大
  额存单、债券、逆回购、中央银行票
  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
  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
  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
  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
  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
  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
  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
  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
  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
  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
  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
  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
  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本
  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63
  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
  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
  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
  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
  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
  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
  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
  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
  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
  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
  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
  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
  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
  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
  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
  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
  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
  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
  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
  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
  券。
  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
  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
  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
  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
  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财富(1 -3 年)指
  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财富(1 -3 年)指
  数是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
  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
  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中短期
  债券指数,旨在反映中短期债券
  的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本
  基金主要投资于中短期债券,因
  此,中债综合财富(1 -3 年)指
  数收益率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更改以上
  指数名称、停止或变更以上指数
  的编制或发布,或以上指数由其
  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
  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以上指数不宜
  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或市场
  上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更加适
  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
  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理论上
  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十
  三
  、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
  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
  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
  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
  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
  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
  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
  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
  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
  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
  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
  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
  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
  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
  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
  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
  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
  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
  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
  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
  四 、
  基 金
  资 产
  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
  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人民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
  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
  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
  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
  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
  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
  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
  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
  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65
  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
  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
  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
  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
  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影子定价”。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
  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
  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的
  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影子定价”确
  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
  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
  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
  露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
  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它
  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
  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
  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
  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
  协商约定;
  (2)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
  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
  估值全价;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
  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
  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对银行间市
  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
  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
  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
  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
  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
  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
  估值。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
  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
  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
  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
  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66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
  率是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折算出的年收
  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
  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小数点后 2 位以内(含第 2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
  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
  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
  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
  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
  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
  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
  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
  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
  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
  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
  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
  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
  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
  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
  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
  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
  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
  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
  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
  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
  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
  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67
  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
  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
  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
  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
  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
  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
  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
  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
  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
  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
  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
  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
  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
  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
  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
  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
  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
  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
  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
  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
  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
  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
  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
  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
  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
  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
  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
  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
  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
  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
  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
  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
  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
  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
  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
  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68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
  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
  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
  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差错处理方法:
  (1)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
  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
  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
  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
  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
  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
  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
  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休市或临时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
  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
  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
  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
  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
  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
  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
  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
  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
  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69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和收益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及基金管理
  人增加披露的收益指标,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及基金管理人增
  加披露的收益指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
  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
  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
  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
  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场所、登
  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五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
  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
  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
  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
  用;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
  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
  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70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
  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
  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7%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
  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
  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
  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
  人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
  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
  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
  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
  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
  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
  人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
  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
  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年费率为 0.30%。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年费率为 0.01%。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
  年天数
  《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
  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
  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
  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
  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
  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
  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
  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
  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
  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
  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
  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
  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
  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71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
  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
  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
  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
  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
  人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
  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
  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
  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
  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
  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
  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
  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
  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按照
  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基
  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
  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按
  前 一 日 C 类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0%年费率计提。
  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
  算公式如下:
  H=E×基金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
  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
  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
  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
  管理人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
  系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
  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下 列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
  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
  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
  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
  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
  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
  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72
  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
  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
  六、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
  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
  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
  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
  方式;
  2.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
  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
  况,以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
  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并在
  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投资者当日收
  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按
  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
  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
  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
  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
  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
  配,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
  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若投
  资者在运作期期末累计收益支付时,
  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加相
  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成功的基金份额自下
  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成功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
  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
  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
  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
  配。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
  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
  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
  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
  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
  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
  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
  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
  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
  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
  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
  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
  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
  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
  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73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期末例行收益
  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不再另行公
  告。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
  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
  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
  十
  七、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
  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
  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
  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
  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
  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
  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
  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
  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
  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
  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
  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核对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
  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
  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
  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74
  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八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
  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
  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
  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
  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
  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
  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
  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
  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
  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
  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
  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
  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
  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
  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
  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
  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75
  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
  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
  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
  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
  日年化收益率和 60 日年化收益率公
  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
  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
  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公告节
  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
  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当日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
  总份额]×10000,上述收益的精度为
  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
  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
  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
  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
  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
  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
  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
  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
  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76
  七日年化收益率=[(( )
  
  7
  1
  / 7
  i Ri
  ×365)/10000]×100%
  其 中 : Ri 为 最 近 第 i 公 历 日
  (i=1,2……7)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
  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如果基金成立
  不足七日,按类似规则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考虑市场需要等因
  素,选择媒介增加披露 60 日年化收
  益率,该收益率仅供参考,不作为计
  算收益的依据,且每个运作期的实际
  天数与 60 日可能会存在差异;该披
  露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的承
  诺。
  60 日年化收益率= [(( )
  
  60
  1
  / 60
  i Ri
  ×365)/10000]×100%
  其 中 : Ri 为 最 近 第 i 公 历 日
  (i=1,2……60)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60 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
  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如果基金成
  立不足 60 日,按类似规则计算。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如有,下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
  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
  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77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
  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
  日报中国证监会或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
  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
  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
  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
  监管部门的调查;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
  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
  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
  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
  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
  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
  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
  者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78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
  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18.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资产净值 0.5%;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
  构;
  21.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2.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
  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
  付;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
  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8.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
  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
  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
  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
  书公布后,将分别存放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所在
  地,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将分别存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
  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期支付;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
  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
  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
  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信息
  1、若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的,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
  2、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
  证券的,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并在基金季度
  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79
  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所在
  地,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
  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当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述信
  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基金
  管理人将按最新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
  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盖章或
  XBRL 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
  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
  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
  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
  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
  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
  制。
  
  十
  九 、
  基 金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
  第 十
  八 部
  分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80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
  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
  意见之日起生效。
  2.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
  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
  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
  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
  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
  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
  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
  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
  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
  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
  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
  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
  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
  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
  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
  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
  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
  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81
  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
  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
  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
  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
  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
  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
  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
  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
  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
  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5 年 以
  上。
  十
  二 、
  违 约
  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
  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
  法》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
  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
  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
  第 十
  九 部
  分
  违 约
  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
  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
  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
  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82
  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
  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
  权而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
  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当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发
  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
  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
  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
  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
  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
  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
  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
  损失。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
  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
  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
  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
  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
  资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
  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
  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
  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
  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
  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
  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
  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
  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
  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
  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二十
  一、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
  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
  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
  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
  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第 二
  十 部
  分
  争 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的 法
  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
  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
  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
  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
  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
  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83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
  辖。
  二 十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
  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在基金募集结
  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
  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
  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各持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
  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
  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
  准。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本基金合同由《易方达
  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订而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在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生效日,原《易方
  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失效,《易方达安
  源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
  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
  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
  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
  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
  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
  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
  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
  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
  三、
  其他
  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定协商解决。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其 他
  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
  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
  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二十
  四、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第 二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要
  
  ……
  
  
   84
  附件二: 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
  书(样本)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易方达基金官网(www.efunds.com.cn)及《中国证
  券报》公布的关于召开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相关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
  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同意 反对 弃权
       
  
  本 人 ( 或 本 机 构 ) 特 此 授 权 ( 证 件 号 码
  为: )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
  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人(或本机构)同
  意受托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
  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以最多重新召开
  持有人大会两次为限,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姓名/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85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其他符合法
  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2. 授权委托书中的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
  额的表决意见。
  3. 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
  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
  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 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
  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 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
  无效。
  
  
  
  
  
  
  
  
  
  
  
   86
  附件三: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 :  
  受托人姓名或名称:
  受托人证件号码: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 以权益登记日份额为准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
  意见。本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票视为弃权表决,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
  权”。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
  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
  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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