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银行借记卡章程

当前位置:首页   >  零售金融   >  重要公告
热线电话

重要公告


字号:      

广发银行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 为更好向持卡人提供服务,规范广发银行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广发银行借记卡(以下简称“广发借记卡”)是指广发银行面向社会发行的一种具有存取现金、消费结算和转账支付、账户管理及其他理财签约服务等多种功能的金融支付结算工具包括传统理财通卡、各类联名/主题借记卡、借记IC卡(含金融社保IC卡金融功能部分)在使用过程中不允许透支。

第三条 广发借记卡按信息载体分为磁条卡、IC卡、磁条IC复合卡(以下“IC卡”和“磁条IC复合卡”统称“IC卡”);按银行卡组织不同分为银联卡、运通卡和MasterCard卡等;按卡片等级不同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和私人银行卡等按发卡类型分为标准卡、特色卡、联名卡、附属卡等产品。

第四条 特色卡指由广发银行面向特定客户群体发行的借记卡;申请开立卡片后,需通过特色借记卡相关补充授权书单独同意授权必要客户信息给第三方后才可激活及享受特色权益。

第五条 联名卡是指由广发银行与第三方机构联名发行的联名Logo借记卡;持卡人一经申请办理联名借记卡,视作授广发银行客户申请第三方机构会员。如因为向第三方机构申请会员需要向第三方机构提供持卡人个人信息的,持卡人需要通过相关联名卡补充协议进行单独授权确认第三方机构会员申请是否成功以第三方审批为准,申请第三方机构会员不通过或后续会员失效不影响联名借记卡金融功能使用。

第六条 附属卡是指由主卡持卡人申请开立的,附属于主卡账户但指定给第三人使用的具有一定功能的借记卡。开立附属卡,必须由主卡持卡人本人申请开立并通过相关验证,附属卡使用主卡账户的资金,使用额度及额度使用周期均由主卡持卡人确定。附属卡使用额度分本外币,外币额度均以实时美元汇率折算。附属卡申请人填写开户申请表并需由主卡持卡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 广发借记卡实行实名制,发卡对象为个人。凡持有公安部门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外籍客户凭护照、居住证等)并承认和遵守本章程者均可向广发银行申请办理广发借记卡但原则上不得超过四张;申请办理广发借记卡需要遵守广发银行的相关规定,申领人在申请广发借记卡前应提前知悉并理解本章程及收费标准的相关规定和内容

第八条 广发借记卡一般设有效期,卡片过期后其所包含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有效期满后卡片将无法正常使用,在有效使用期届满前,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换领卡、激活手续。广发银行将积极协助持卡人,办理借记卡换领卡事宜。换卡时新卡片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九条 广发借记卡中各项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并由广发银行代扣代缴储蓄利息税。IC卡电子现金内的资金不计付利息。

第十条 持卡人持卡可以办理人民币和外币的多品种的储蓄理财业务,账户内多种存款可在广发银行营业机构通存通兑可以申请办理我行已经开办的各项贷款业务,贷款的限额和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我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广发银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制定广发借记卡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持卡人可在广发银行营业网点、官网等渠道查询《广发银行收费标准》。广发银行按照公告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持卡人收取服务费。若持卡人未按公告内容支付费用,广发银行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二条 广发银行有权根据广发借记卡各卡种的发卡需要,或是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发生变更时按《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及标准广发银行将在执行前提前发出公告若持卡人不愿接受公告内容的,应在公告内容正式实施前向广发银行提出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否则视为同意接受公告的各项内容。

第十三条 持卡人可根据本人交易需求,申请开通或关闭借记卡在自助设备和境外渠道的消费、取现或转账等交易功能,并可在规定的范围内按交易类型、渠道等设置交易限额。带有闪付功能的广发借记卡IC卡具有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可在发卡行指定渠道开通或关闭免密免签交易功能。

第十四条 广发银行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广发借记卡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第十五条 广发借记卡一般为联机使用,发卡银行为持卡人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十六条 广发借记卡支持无卡(含网络支付)、二维码等支付应用方式,发卡银行可根据产品创新、优化的需要进行支付方式拓展。

第十七条 广发借记卡支持预授权功能,根据不同卡组织要求,预授权时按照100%-120%冻结资金,完成时止付金额上限为预授权交易金额的120%,在境外预授权交易时,因汇率发生的汇差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广发借记IC卡包含金融主账户和电子现金应用。电子现金不验密、不核签、不挂失、不计息仅用于人民币小额脱机消费,电子现金余额上限遵循监管机构相关规定,以电子现金芯片余额为准。广发借记IC卡到期或损坏需要换卡时,其原卡片电子现金应用资金30天后转入主账户中,在此期间已换新的新卡片不允许销户。

第十九条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密码并正确使用发卡银行提供的安全认证方式,使用密码等安全认证方式进行的交易,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因保管或使用不当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二十条 广发借记卡卡片到期、毁损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持卡人可通过发卡银行指定的渠道申办,对于异地换领新卡的,仅支持同卡号换发新卡服务。领新卡时旧卡由客户自行销毁(发卡银行特定要求的除外),持卡人未及时销毁旧卡造成的风险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广发借记卡卡加载移动支付映射卡的移动设备(以下简称:移动支付设备),不得将卡片或移动支付设备租借或出售他人,如卡片、移动支付设备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办理卡片或移动支付映射卡挂失。因持卡人对卡片或移动支付设备保管不善、使用不当、未及时挂失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卡行为及交易的责任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在使用广发借记卡时,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卡片申领、挂失、换卡等特殊业务,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办。

第二十三条 如因终端设备故障或持卡人操作不当等原因致使广发借记卡被吞没,持卡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从吞卡次日算起)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可以证明为广发借记卡持有者的材料到自动柜员机所属银行办理领卡手续。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持卡人应向商户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双方协商解决,发卡银行将为持卡人提供必要协助、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发卡银行支付交易款项。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应主动保护自身资金安全,防止账户资金盗用,发现资金存在风险应及时向发卡银行网点或客服热线:4008308003申请广发借记卡风险止付,风险止付期间账户资金使用受限。风险止付后持卡人应持卡片和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指定网点办理风险止付换卡。

第二十六条 广发借记卡属于发卡银行所有。发卡银行保留拒绝发卡及收回卡片的权利。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发卡银行在发现发行的广发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等使用风险时,有权对该卡进行风险止付。如发现持卡人在用卡过程中有不遵守本章程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发卡银行有权终止其用卡权利,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广发借记卡。

第二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发卡银行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政府行为、禁令或供电、通讯、法律政策的颁布和调整等客观情况)导致银行服务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卡银行将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发卡银行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发卡银行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广发银行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改,经对外公告,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施行,原《广发银行理财通卡章程》同时废止。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